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若干问题的解释(2026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
2026-05-01 14:05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6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5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6年1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6年4月30日
为正确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及时行使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且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第二条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六个月起诉期限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实施主体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前款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诉讼”,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而直接提起的诉讼。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一)行政机关承诺作出或者改变行政行为;
(二)因行政机关承诺作出或者改变行政行为而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三)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解决行政争议;
(四)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关于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6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5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6年1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6年4月30日
为正确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及时行使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且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第二条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六个月起诉期限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实施主体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前款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诉讼”,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而直接提起的诉讼。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一)行政机关承诺作出或者改变行政行为;
(二)因行政机关承诺作出或者改变行政行为而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三)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解决行政争议;
(四)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