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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富顺法院一篇引古喻今的精彩判文!

2023-02-09 05:30阅读: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2022)川0322民初1654号【民事判决书】、审理的是一起相邻纠纷,原、被告是祖居【咫尺天涯】的邻居,因为村村通的入户岔道通行权发生纠纷。乙方诉至人民法院引发诉争。基本事实如下:
四川省富顺县福善镇周安村在党的【村村通】政策下,及时落实党的惠民政策,修筑了【村村通】主干道。全村村民相继在村主道分岔处自费或集资修筑了通向自家的入户岔道。
2012年、周安村6组村民(文中简称甲方),的甲方当事人在村道分岔处独资,自费修筑了一条长17米的水泥路,用于在外打工的儿子回家的车通行。该入户岔道修好6年后,邻居乙方用竹林地向甲方换取入户道路的通行权,双方在2018年2月11日签订了一份协议。因甲方文化不高,协议由乙方从事教师工作的儿子执笔书写,主要条款写明:“乙方用甲方厕所旁的地(即乙方的竹林地。作者注明)调换甲方甲方晒坝门前地,(以记号为准),但甲方要保证乙方家人及亲戚朋友的所有的车能畅通进出”。
协议对甲方已经修好6年的入户岔道的17米路段,没有新增通行路段,也没有约定乙方的车要通行到甲方的晒坝里面。同时,甲方的晒坝里面是甲方祖辈合法使用的【非农业生产用地】自古以来没有通行过车,也没有车道。
协议签订后,乙方用于换取甲方水泥路通行权的竹林地,至今近5年不砍竹子,形成换地没有成为事实。与此同时,乙方在协议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单方面要把他的车开进甲方的晒坝里面。由于晒坝里面没有车道,自古就没有通过任何车。况且,协议白纸黑字又没有约定。因此甲方在道路上堆放柴捆、不准乙方的车开进晒坝里面。由此发生纠纷。
2021年4月12日富顺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乙方的【相邻通行】纠纷案,并以(2021)川0322民初1448号判决:一,被告甲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清除其房屋前入户岔道上的阻拦物,恢复该入户岔道的畅通状态,不得阻拦乙方车辆的通行。二,驳回乙方的其他诉讼请求。1448号判决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上诉。
在协
议没有约定乙方的车要开进晒坝里面。在法院判决也没有判决乙方的车开进甲方的晒坝里,同时乙方又分钱没出,换地的竹林又没有砍伐的情况下,乙方居然不知足。反而得寸进尺胡搅蛮缠的硬要把车开进甲方的晒坝里面。于是,在1448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2022年4月11日,乙方又以【排除妨害】起诉甲方。
2022年10月31日,富顺县人民法院以(2022)川0322民初165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作出判决,本文认为该判决的说理部分引古喻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从情,理,法方面精辟的阐述法院判决的理由,现将判词引述如下:
【本院认为,,,,,不动产使用人为谋求生活便利,一般都需要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提供方便和合作,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及道路通行问题。“千里家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法治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法治是作为社会治理的一种刚性规范存在,友善则更多的是对人与人相处的一种美好期待。友善是中华文化千百年传承下来的智慧和精神,也是我们待人接物的基本遵循。原告与被告互为邻居,本应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却因琐事发生纠纷,形成难以调和的矛盾,实不应该。法律虽不会苛求当事人面对诸如本案的争议时都有“让他三尺又何妨”的气度,但本院真心希望,原、被告双方在今后能放下个人恩怨,多一点宽容,多一份理解,互相退让,坦诚相待,和谐相处,常怀古人“让他三尺又何妨”的豁达,以安徽桐城六尺巷的故事为鉴,互谦互让,和睦相处。保障双方的正常通行,不仅于己有利,对于推进社会文明,守护尊法底线,共同建设社会主义新时代文明亦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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