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2022)川0322民初1654号【民事判决书】、审理的是一起相邻纠纷,原、被告是祖居【咫尺天涯】的邻居,因为村村通的入户岔道通行权发生纠纷。乙方诉至人民法院引发诉争。基本事实如下:
四川省富顺县福善镇周安村在党的【村村通】政策下,及时落实党的惠民政策,修筑了【村村通】主干道。全村村民相继在村主道分岔处自费或集资修筑了通向自家的入户岔道。
2012年、周安村6组村民(文中简称甲方),的甲方当事人在村道分岔处独资,自费修筑了一条长17米的水泥路,用于在外打工的儿子回家的车通行。该入户岔道修好6年后,邻居乙方用竹林地向甲方换取入户道路的通行权,双方在2018年2月11日签订了一份协议。因甲方文化不高,协议由乙方从事教师工作的儿子执笔书写,主要条款写明:“乙方用甲方厕所旁的地(即乙方的竹林地。作者注明)调换甲方甲方晒坝门前地,(以记号为准),但甲方要保证乙方家人及亲戚朋友的所有的车能畅通进出”。
协议对甲方已经修好6年的入户岔道的17米路段,没有新增通行路段,也没有约定乙方的车要通行到甲方的晒坝里面。同时,甲方的晒坝里面是甲方祖辈合法使用的【非农业生产用地】自古以来没有通行过车,也没有车道。
协议签订后,乙方用于换取甲方水泥路通行权的竹林地,至今近5年不砍竹子,形成换地没有成为事实。与此同时,乙方在协议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单方面要把他的车开进甲方的晒坝里面。由于晒坝里面没有车道,自古就没有通过任何车。况且,协议白纸黑字又没有约定。因此甲方在道路上堆放柴捆、不准乙方的车开进晒坝里面。由此发生纠纷。
2021年4月12日富顺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乙方的【相邻通行】纠纷案,并以(2021)川0322民初1448号判决:一,被告甲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清除其房屋前入户岔道上的阻拦物,恢复该入户岔道的畅通状态,不得阻拦乙方车辆的通行。二,驳回乙方的其他诉讼请求。1448号判决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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