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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纠纷

2009-02-26 16:50阅读:
原告:王某某(男方父母)
被告:张某某(女方父母)
诉讼请求:请求返还彩礼。

案件过程:王某与张某自由恋爱后并订立了婚期。在2008年4月的一天,因双方子女已经定于2008年7月份拍婚纱照,并定于2008年10月份结婚,双方父母见面商谈结婚细节。原告交给被告现金贰万元,后(拍婚纱照前)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返还彩礼贰万元。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理由:聘礼应当系指必须给付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属不得已而为之。本案中双方子女已经定了婚礼时间,原告前去商谈相关事宜期间给付被告贰万元,依法不能认定为聘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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