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敲定保险合同纠纷就近管辖、远离原告就被告
首先《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解释》第18条接着规定: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所以《民事诉讼法》第25条 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一般财产有形、登记的财产保险纠纷案件管辖此处可以明确,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那么保险标的所在地的界定就尤为关键,特别是特殊财产,《民诉法解释》第21条第一款规定: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处就有“
首先《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解释》第18条接着规定: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所以《民事诉讼法》第25条
那么保险标的所在地的界定就尤为关键,特别是特殊财产,《民诉法解释》第21条第一款规定: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处就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