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能否以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许可证为由以此主张发生事故拒赔
2023-08-04 10:02阅读:
保险公司能否以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许可证为由
以此主张发生事故拒赔
若驾驶人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或者运输车辆未取得经营许可,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否以此主张免责?
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机构、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2014版的商业车险示范条款中,“驾驶人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或者运输车辆未取得经营许可,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免责”是写入条款的,只要保险人依据《保险法》第17条、《保险法解释二》第11条、12条、13条的规定履行了法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便可主张免责。
当然也有大部分主流裁判观点认为,保险人除了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还应看免责事
由是否是致损事由,是否是由于免责事由导致了保险事故的发生。严格从近因原则出发,确认保险事故。
在2020版的商业车险颁布实施后,“驾驶人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或者运输车辆未取得经营许可,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免责”已经从免责事由中移除。至此基于交通事故引发的商业车险索赔,不用再纠结于“是否具备从业资格与经营许可”。
但是在类似的驾乘意外保险中,类似于“驾驶人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或者运输车辆未取得经营许可,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免责”的条款层出不穷。
那么类似的情况出现时,保险人能否拒赔呢?
首先,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就营运车辆驾驶人员道路运输从业资格、道路运输许可等作为免责条款进行约定的,应当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其次,营运车辆驾驶人员未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并不代表其失去了驾驶车辆的资格,如果没有证据证实无从业资格证即显著增加了事故发生时,所驾驶车辆运行、行使的危险程度。同时合同采用的又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中关于无相关从业资格证、许可证等证书即可免除保险人在保险理赔中的赔偿责任,系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并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免责条款,应当认定无效。
最后,驾驶员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与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不能显著增加承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进而增大其理赔风险,基于免责条款系格式条款,存在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义务、排除对方依法应享有的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为无效。
故此,保险人不得直接以驾驶人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或者运输车辆未取得经营许可,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为由直接免责。
撰写人:金融保险部 刘志周、李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