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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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真的好想你”商标争议案为例
作者:吴鹏彬律师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关于该条款的理解与适用是实践当中长期存在争议的疑难问题之一。其争议点主要有二:首先,整个《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是提出争议的期限等商标撤销的程序性问题,该条第一款可否作为一个实体条款予以适用,存在争议;其次,如果可以作为实体条款予以适用的话,那么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从文字来讲,包括以隐瞒事实或者伪造法律文书及有关文件欺骗注册机关也包括采用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人权益,也即它包括损害公共利益与损害相对利益两类不正当行为,实践中应在什么样的范围内适用该条款,这也存在争议。
对于上述问题,商标评审委于2006年10月在九华山庄召开的专家咨询会议[[1]
作者:吴鹏彬律师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关于该条款的理解与适用是实践当中长期存在争议的疑难问题之一。其争议点主要有二:首先,整个《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是提出争议的期限等商标撤销的程序性问题,该条第一款可否作为一个实体条款予以适用,存在争议;其次,如果可以作为实体条款予以适用的话,那么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从文字来讲,包括以隐瞒事实或者伪造法律文书及有关文件欺骗注册机关也包括采用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人权益,也即它包括损害公共利益与损害相对利益两类不正当行为,实践中应在什么样的范围内适用该条款,这也存在争议。
对于上述问题,商标评审委于2006年10月在九华山庄召开的专家咨询会议[[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