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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改新旧条文对照

2010-03-03 14:30阅读:
著作权法修改新旧条文对照

新条文(2010年修订)
原条文
第四条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增加一条第二十六条 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转引自:www.ipinchina.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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