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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没有责任认定书,法院怎么办?

2026-04-16 15:48阅读:
交通事故没有责任认定书,法院怎么办?法院两审终审:没有责任认定书,保险公司自愿赔偿14万元 2025年2月9日19时左右,李某未戴头盔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建始县城区建设路直幼儿园向水利局方向行驶,行经建设路与业州大道交叉路口时,与胡某驾驶的在业州大道上从夏阳广场往京桥方向行驶的小型新能源汽车前部发生碰撞,李某连人带车倒地。交通事故发生时,该交叉路口无交警指挥交通。李某认为身体无大碍,当场与胡某达成胡某不予赔偿李某损失的口头协议,双方随即离开现场。次日,李某感觉身体不适,被送医院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其左胫骨平台伴髁间骨折累及膝关节面,并左腓骨头粉碎性骨折,后遗膝关节功能丧失达25%以上,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后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李某因交通事故受到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74930.50元。肇事小型新能源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之内。李某出院后请求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因事故现场已被破坏、事发路段监控损坏,公安机关未予认定。  2025年12月3日,李某向建始县法院起诉,要求胡某、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诉讼中,李某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撤销其与胡某达成的胡某不予赔偿损失的口头协议。因公安机关未进行责任认定,如何确定交通事故双方的过错遂成为案件焦点。  建始县法院审理后,于2026年2月2日作出判决认为,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以便公安机关认定责任,依法处理。虽然如此,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并非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必经前置程序,对于诉诸法院但未经公安机关责任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人民法院仍应查明事实,依法裁判。在案证据证明,李某未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摩托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未让右方道路的胡某来车先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以及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交叉路口,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等规定,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  如胡某切实做到了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本起交通事故也并非不可避免。胡某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次要过错,对李某的损害负有次要责任。  因肇事小型新能源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交强险保险期间之内,李某的损失,应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能够获得足额赔偿,胡某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胡某于交通事故发生时,曾达成胡某不予赔偿李某损失的口头协议。李某订立该协议时,伤情未经诊断,伤残级别、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未经鉴定,其不可能知道自己的损失17万余元之巨,其与胡某订立胡某不予赔偿损失的协议系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协议内容显失公平,李某要求撤销,法院予以撤销。  建始县法院基于上述理由,判决撤销李某、胡某于2025年2月9日达成的胡某不予赔偿李某损失的口头协议;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74930.50元。  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经恩施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26年4月10日自愿达成协议:李某与胡某撤销其2025年2月9日达成的胡某不赔偿李某损失的协议;某保险公司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40000.00元,限于2026年4月30日前支付。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人民法院不能拒绝裁判,仍应根据证据认定事实,进而确定当事人的过错,依法裁判。虽然如此,机动车相互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主张赔偿的当事人需要证明侵权人存在过错及其过错程度。否则,其虽然有损害,也可能因举证不能导致部分甚至全部败诉的后果。个人与公安机关的证明能力不可同日而语,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以便公安机关认定责任、依法处理。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黄志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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