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统筹险”理赔被拒?
法院:该“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不属于法定保险业务
为车辆购置正规保险,是防范道路交通事故风险、保障车主与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关键举措。然而,市面上不少低价“统筹险”看似划算,实则暗藏巨大理赔风险。近日,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厘清“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并非法定保险。
2025年1月30日,吴某驾车与陈某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经交警认定,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将车辆送至长汀县某汽车修理公司修理,车辆损失合计2.2万余元。因吴某未予赔偿,陈某便向自己车辆投保的甲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甲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后,在赔偿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将吴某诉至长汀法院,要求其支付代偿的车辆维修费用。
收到法院应诉材料后,吴某认为,自己已向长汀某汽车服务公司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险”,该事故发生在“统筹险”期间,因此,车辆损失属于“统筹险”赔偿范围。根据“统筹险”合同约定,长汀某汽车保险服务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吴某向法院申请追加该汽车服务公司为共同被告。
法院经审理查明,长汀某汽车服务公司未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不具备保险经营资质,其开展的“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不属于法定保险业务,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赔付规定。同时,法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该汽车服务公司因长期拖欠同类统筹款,已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本不具备承担大额赔付的能力。
法院:该“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不属于法定保险业务
2025年1月30日,吴某驾车与陈某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经交警认定,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将车辆送至长汀县某汽车修理公司修理,车辆损失合计2.2万余元。因吴某未予赔偿,陈某便向自己车辆投保的甲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甲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后,在赔偿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将吴某诉至长汀法院,要求其支付代偿的车辆维修费用。
收到法院应诉材料后,吴某认为,自己已向长汀某汽车服务公司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险”,该事故发生在“统筹险”期间,因此,车辆损失属于“统筹险”赔偿范围。根据“统筹险”合同约定,长汀某汽车保险服务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吴某向法院申请追加该汽车服务公司为共同被告。
法院经审理查明,长汀某汽车服务公司未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不具备保险经营资质,其开展的“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不属于法定保险业务,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赔付规定。同时,法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该汽车服务公司因长期拖欠同类统筹款,已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本不具备承担大额赔付的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