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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统筹险”理赔被拒?

2026-04-22 16:07阅读:
买了“统筹险”理赔被拒?
法院:该“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不属于法定保险业务
为车辆购置正规保险,是防范道路交通事故风险、保障车主与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关键举措。然而,市面上不少低价“统筹险”看似划算,实则暗藏巨大理赔风险。近日,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厘清“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并非法定保险。


  2025年1月30日,吴某驾车与陈某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经交警认定,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将车辆送至长汀县某汽车修理公司修理,车辆损失合计2.2万余元。因吴某未予赔偿,陈某便向自己车辆投保的甲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甲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后,在赔偿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将吴某诉至长汀法院,要求其支付代偿的车辆维修费用。


  收到法院应诉材料后,吴某认为,自己已向长汀某汽车服务公司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险”,该事故发生在“统筹险”期间,因此,车辆损失属于“统筹险”赔偿范围。根据“统筹险”合同约定,长汀某汽车保险服务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吴某向法院申请追加该汽车服务公司为共同被告。
  法院经审理查明,长汀某汽车服务公司未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不具备保险经营资质,其开展的“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不属于法定保险业务,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赔付规定。同时,法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该汽车服务公司因长期拖欠同类统筹款,已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本不具备承担大额赔付的能力。

  经法官释法明理,吴某认清“统筹险”并非保险,与甲保险公司达成和解,当场全额支付2.2万余元车辆损失赔偿款,甲保险公司随即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此案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此案中,长汀某汽车服务公司以“统筹”“互助”名义提供的保障,仅属普通民事合同,不具保险法律效力,车主出险后难以获得有效理赔,极易陷入维权困境。
  法官提醒
  道路安全无小事,车辆保障是大事。广大机动车车主务必提高警惕,认清“统筹≠保险”的核心区别,在投保时坚守三大原则:
  一是认准正规资质,仅向持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投保,通过官方App、线下网点、正规保险代理人等合法渠道,购买交强险及商业车险。
  二是警惕低价陷阱,切勿因价格低廉、宣传诱人,轻信“统筹、互助、众筹、会员保障”等非正规车辆保障产品,此类产品往往无监管、无准备金、无偿付能力。
  三是核验合同性质,签订合同时仔细查看合同名称、主体及条款,确认合同为保险公司出具的正规保险单,而非各类服务公司的统筹协议、互助协议。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立烽 黄颖娴 方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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