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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飞行遇事故因证据灭失被驳回

2026-04-21 15:46阅读:
无人机飞行遇事故 因证据灭失被驳回
X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无人机与机动车碰撞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因原告未依法保全证据、擅自处置受损财物导致关键事实无法认定,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2025年10月3日,原告朝某在景区操控无人机飞行过程中,与被告肖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无人机受损。事故发生后,朝某以被告驾驶存在过错为由,主张赔偿无人机损失、误工费、交通费共计32500元,并于2026年3月向新源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后,于2026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朝某在事故发生后,未对无人机损坏状况进行证据保全,亦未申请司法鉴定确定损失程度,而是自行通过厂家“极速换新”服务对受损无人机进行回收处理,致使案件核心证据灭失,无法证实无人机达到全损标准。同时,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亦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擅自处置涉案财物导致关键证据灭失,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随着低空经济快速发展,无人机已成为群众休闲娱乐、摄影航拍的常用设备,但飞行活动必须严格遵守空域管理相关规定,不得在道路、人员密集区域等高危场所飞行,切实防范安全风险。一旦发生飞行事故,权利人应第一时间固定现场证据、保护涉案财物,及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定损鉴定,切勿擅自处置受损物品,避免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同时,机动车驾驶人亦应谨慎驾驶
,全面履行安全注意义务,共同维护道路通行与低空飞行安全。作者:阿合波塔·艾勒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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