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尹利兵律师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予以公布,并决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网络数据法律体系中继《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之后,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块拼图终于落定,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作为行政法律师的笔者看来,对其感兴趣的主要是如何让法律责任落实,让该法能够成为有牙齿的法律武器。鉴此,笔者下面主要结合自身办案实践,谈谈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行政处罚相关法律问题。
一、个人信息及权责部门相关概念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的规定,所谓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按照法理分析,所谓个人信息权,是指个人信息本人依法对其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其权利内容具体包括信息决定权、信息保密权、信息查询权、信息更正权、信息封锁权、信息删除权和报酬请求权。这显然,个人信息的权利人,主要是指自然人。
相对而言,个人信息的义务主体,根据该法规定的对应概念,主要是指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主体具有特殊性,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甚至包括个人信息的权利人本人。实践中,常见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具体类型大致包括:一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二是公共机构;三是线下经营主体。
二、谁是履行个人信息保护的职责部门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0条规定,“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包括“国家网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除网信部门外,还有哪些机构属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予以公布,并决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网络数据法律体系中继《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之后,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块拼图终于落定,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作为行政法律师的笔者看来,对其感兴趣的主要是如何让法律责任落实,让该法能够成为有牙齿的法律武器。鉴此,笔者下面主要结合自身办案实践,谈谈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行政处罚相关法律问题。
一、个人信息及权责部门相关概念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的规定,所谓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按照法理分析,所谓个人信息权,是指个人信息本人依法对其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其权利内容具体包括信息决定权、信息保密权、信息查询权、信息更正权、信息封锁权、信息删除权和报酬请求权。这显然,个人信息的权利人,主要是指自然人。
相对而言,个人信息的义务主体,根据该法规定的对应概念,主要是指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主体具有特殊性,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甚至包括个人信息的权利人本人。实践中,常见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具体类型大致包括:一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二是公共机构;三是线下经营主体。
二、谁是履行个人信息保护的职责部门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0条规定,“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包括“国家网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除网信部门外,还有哪些机构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