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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职业放贷人以及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的影响

2019-05-24 20:28阅读:
什么是职业放贷人以及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的影响
什么是职业放贷人以及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的影响
最近在民间借贷领域有个比较热门的词汇“职业放贷人”,那么什么是职业放贷人呢?被定义为职业放贷人有什么影响呢?
职业放贷人实际上就是出借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这里的出借人就是职业放贷人了。
因此,职业放贷人所从事的放贷业务也就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签订之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那么如何界定是否属于职业放贷人呢?
正常情况下民间借贷一般是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不能以此为业。因为自然人或者一般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如果以经常放贷为主要业务,或者以此作为主要收入来源,这类人一般会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对于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最高院之前就出了类似的案例,并且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信贷规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规范,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那么没有取得有权机关依法批准,擅自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的个
人或者企业可能会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并且,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共同发布了《关于已发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 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的通知,里面明确了职业放贷人的认定,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以下各项同),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3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2.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3.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
4. 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案件数达到第1、2项规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1)借条为统一格式的;(2)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3)借款本金诉称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4)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5)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
自职业放贷人名录公布之日起连续三个年度内,该名录上人员涉及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量少于前款第1、2、4项认定职业放贷人标准案件量二分之一的,可以将其从职业放贷人名录上撤出。
职业放贷人签署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呢?
职业放贷人的业务则有可能导致自然人发生了经常性的放贷行为、企业的经营性质发生变异,但是该业务却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这将严重扰乱我国金融市场,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紊乱,因为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该强制性规定直接关系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资金安全,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也即是说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否则即视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如果某个或者几个关联人或者企业的贷款对象主体众多,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以及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关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规定,应认定职业放贷人所签署的《借款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合同法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金融业务活动系国家特许经营业务,故依照上述规定也应认定职业放贷人所签署的《借款合同》无效。
如果被认定为为职业放贷人,也会被严格监控,因为职业放贷人是“套路贷”诈骗、非法集资、高利转贷、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的多发人群,很有可能会被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的形式犯罪线索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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