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同《社会分工论》中涂尔干最后一编对于反常分工所带来的社会危机无法提供一个有效的解释一样,《自杀论》这本书中与“利己主义自杀、利他主义自杀”相对的“反常的自杀”的出现,使得原本清晰的自杀类型学变得混乱不堪。甚至涂尔干本人也没有在书中进行清晰的梳理和提示,众多线索和庞杂的脚注以及对于自杀类型中“混合型”的归纳,都使得自杀到底有几种类型这个问题扑朔迷离。
当然,这一问题在中英文学界并非是没有研究,近年来重要的一个成果即是孙中兴教授《涂尔干自杀论之雾霾学》这本小书。但是在阅读后,我对孙教授的类型学修正也有一些疑问,顺带这一笔记,一并提出备考。
1.问题的出现
《自杀论》本身书分三编,第一编涂尔干分析了从自然原因、心理要素解释自杀现象,特别是自杀率问题的不足。第二编则是涂尔干自己划分的有关自杀现象的类型学分析。第三编则是一个总结。问题出现在第二编。
在第二遍中,涂尔干首先分析了两种自杀类型:利己主义自杀和利他主义自杀。这两者的区分标准是社会的整合程度对于个人的影响。具体来说就是,当社会生活缺席而导致个人认为自己的生活丧失目标与意义时,个人的利益与考量超越于对于社会的考量时,在这一情形下产生的自杀是利己型的。反之,为了某种道德目标献身,因某种激情而冲动,出于某种义务的自杀,就是利他型的。有关自杀种类的分析,到目前来说是清楚的。
麻烦出在第三种基本类型的自杀,反常性。
这一类型的自杀大致看来似乎像是“兜底条款”,排除在以上两种类型之外的自杀都被划如这一种之中。但是涂尔干并不这么认为,恰恰相反,涂尔干所说的“反常性自杀”有着明确的所指,即社会失序条件下使得个人的欲望激情得不到有效的抑制而产生的自杀。
进一步的,令人匪夷所思之处开始产生了。涂尔干说道,“这种类型的自杀之所以不同是因为它不取决于个人与社会相联系的方式,而取决于社会管理个人的方式。”(涂尔干,2009,280)从这一论述来看,反常自杀与前两种类型的分类标准是根本不同的。因为涂尔干进一步论述,“利己主义的自杀产生于那些人再也看不到活下去的理由,利他主义的自杀则产生与这些人认为这种理由超出了生命本身。我们刚刚谈到的第三种自杀产生于这些人的活动失常并由此受到损害。根据其产生的根源,我们将把这种自杀称为异常的自杀。”(涂尔干,2009,280)
这就使
当然,这一问题在中英文学界并非是没有研究,近年来重要的一个成果即是孙中兴教授《涂尔干自杀论之雾霾学》这本小书。但是在阅读后,我对孙教授的类型学修正也有一些疑问,顺带这一笔记,一并提出备考。
1.问题的出现
《自杀论》本身书分三编,第一编涂尔干分析了从自然原因、心理要素解释自杀现象,特别是自杀率问题的不足。第二编则是涂尔干自己划分的有关自杀现象的类型学分析。第三编则是一个总结。问题出现在第二编。
在第二遍中,涂尔干首先分析了两种自杀类型:利己主义自杀和利他主义自杀。这两者的区分标准是社会的整合程度对于个人的影响。具体来说就是,当社会生活缺席而导致个人认为自己的生活丧失目标与意义时,个人的利益与考量超越于对于社会的考量时,在这一情形下产生的自杀是利己型的。反之,为了某种道德目标献身,因某种激情而冲动,出于某种义务的自杀,就是利他型的。有关自杀种类的分析,到目前来说是清楚的。
麻烦出在第三种基本类型的自杀,反常性。
这一类型的自杀大致看来似乎像是“兜底条款”,排除在以上两种类型之外的自杀都被划如这一种之中。但是涂尔干并不这么认为,恰恰相反,涂尔干所说的“反常性自杀”有着明确的所指,即社会失序条件下使得个人的欲望激情得不到有效的抑制而产生的自杀。
进一步的,令人匪夷所思之处开始产生了。涂尔干说道,“这种类型的自杀之所以不同是因为它不取决于个人与社会相联系的方式,而取决于社会管理个人的方式。”(涂尔干,2009,280)从这一论述来看,反常自杀与前两种类型的分类标准是根本不同的。因为涂尔干进一步论述,“利己主义的自杀产生于那些人再也看不到活下去的理由,利他主义的自杀则产生与这些人认为这种理由超出了生命本身。我们刚刚谈到的第三种自杀产生于这些人的活动失常并由此受到损害。根据其产生的根源,我们将把这种自杀称为异常的自杀。”(涂尔干,2009,280)
这就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