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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尔干《自杀论》

2014-08-03 14:54阅读:
如同《社会分工论》中涂尔干最后一编对于反常分工所带来的社会危机无法提供一个有效的解释一样,《自杀论》这本书中与“利己主义自杀、利他主义自杀”相对的“反常的自杀”的出现,使得原本清晰的自杀类型学变得混乱不堪。甚至涂尔干本人也没有在书中进行清晰的梳理和提示,众多线索和庞杂的脚注以及对于自杀类型中“混合型”的归纳,都使得自杀到底有几种类型这个问题扑朔迷离。
当然,这一问题在中英文学界并非是没有研究,近年来重要的一个成果即是孙中兴教授《涂尔干自杀论之雾霾学》这本小书。但是在阅读后,我对孙教授的类型学修正也有一些疑问,顺带这一笔记,一并提出备考。
1.问题的出现
《自杀论》本身书分三编,第一编涂尔干分析了从自然原因、心理要素解释自杀现象,特别是自杀率问题的不足。第二编则是涂尔干自己划分的有关自杀现象的类型学分析。第三编则是一个总结。问题出现在第二编。
在第二遍中,涂尔干首先分析了两种自杀类型:利己主义自杀和利他主义自杀。这两者的区分标准是社会的整合程度对于个人的影响。具体来说就是,当社会生活缺席而导致个人认为自己的生活丧失目标与意义时,个人的利益与考量超越于对于社会的考量时,在这一情形下产生的自杀是利己型的。反之,为了某种道德目标献身,因某种激情而冲动,出于某种义务的自杀,就是利他型的。有关自杀种类的分析,到目前来说是清楚的。
麻烦出在第三种基本类型的自杀,反常性。
这一类型的自杀大致看来似乎像是“兜底条款”,排除在以上两种类型之外的自杀都被划如这一种之中。但是涂尔干并不这么认为,恰恰相反,涂尔干所说的“反常性自杀”有着明确的所指,即社会失序条件下使得个人的欲望激情得不到有效的抑制而产生的自杀。
进一步的,令人匪夷所思之处开始产生了。涂尔干说道,“这种类型的自杀之所以不同是因为它不取决于个人与社会相联系的方式,而取决于社会管理个人的方式。”(涂尔干,2009,280)从这一论述来看,反常自杀与前两种类型的分类标准是根本不同的。因为涂尔干进一步论述,“利己主义的自杀产生于那些人再也看不到活下去的理由,利他主义的自杀则产生与这些人认为这种理由超出了生命本身。我们刚刚谈到的第三种自杀产生于这些人的活动失常并由此受到损害。根据其产生的根源,我们将把这种自杀称为异常的自杀。”(涂尔干,2009,280)
这就使
得我们原有的认识发生了变化,因为通常教科书的分类中,涂尔干的三种自杀类型是并列的。但是现在发现三种类型的分类标准是根本不同的。此外,跟令人困惑的在于,涂尔干在一则脚注中论述了第四种类型的自杀。
这一类型的自杀,涂尔干称之为“命中注定的自杀”(宿命型)。在第二编第五章末尾脚注中涂尔干说道,“从上面的论述中还可以看出,还有一种和异常的自杀截然不同的自杀,就像利己主义自杀和利他主义自杀截然不同一样。这种自杀产生于过分的限制;这种自杀者的前途被无情地断送,他们的情欲受到压制性节律的粗暴抑制。这就是国与年轻的丈夫和没有孩子的妻子的自杀。为了全面起见,我们应该说这是第四种自杀”。(涂尔干,2009,302)
从这一论述可以更清楚地断定,涂尔干分类了四种自杀类型,但是这四种并非是并列的,而是依据两种标准分别加以二分的。至于为什么第四种自杀涂尔干没有在正文中详细论述,其原因则在于涂尔干觉得这种自杀在成书年代意义已经不大,或者说至多有历史意义。
如果说以上这些困惑都是可以根据文本加以澄清和理解的,我们只要认真小心地阅读,就不会误解涂尔干的愿意,那么下面的问题则成为了另一头疼不已的真正“困惑”。
2.并不真正的困惑
在论述完毕四种自杀类型后,涂尔干并没有认为这四种类型穷尽了自杀的所有可能。在第二编第六章,他提出了混合型自杀的类别。这一类别的有趣之处在于,利己、利他、反常三种类型排列组合而成三种混合类型。而在这一编的结尾,涂尔干对于自己的自杀分类做出了如下归纳:
自杀的三种基本类型:利己、利他、反常
自杀的三种混合类型:反常——利己、反常——利他、利己——利他
在这一分类中我们发现的问题在于:1)第四种宿命型自杀根本不在涂尔干考量范围;2)涂尔干自己一方面说基本类型的分配标准不同,但另一方面他将反常型自杀与利己、利他型自杀并列放置;3)混合类型这一章的写作目的令人奇怪:a.如果说存在混合类型的话,那么前面对于自杀的两种分类方式,四个类型的分析是不是没有穷尽呢?b.四个类型可以利用列联表2x2组合,那是否意味着两种分类标准其实是进一步分析的两个变量?而这个推断如果正确的话,那是否就意味着c.涂尔干的四个类型,两个分类是一种“理想类型”的方法,是用来分析自杀的原因所在的而非现实实有,只有混合型才意味着是现实的状况描述?
以上三个问题真正棘手的是a与b,因为如果两种分类标准下对于自杀做出的二分法能够穷尽自杀现象的话,混合类型真的就没有存在的必要的。但是现实是涂尔干写作了“混合类型”这一章,并在总结图表中明确的写了“混合类型”这一项。
问题该作何解?
3.问题的解答
孙中兴教授发现了这一问题。他在其《涂尔干自杀论之雾霾学》(群学出版社,2009)中提出了重构涂尔干自杀类型学的方案:
第一步,将涂尔干对于自杀类型的分析细分为两个方面:自杀病源学与自杀类型学,前者对应自杀的基本类型,后者对应混合类型。
第二步,在基本类型中补齐涂尔干自己遗漏的第四种宿命型自杀,因而自杀病源学分类中有四个类型。然后,他们四个类型做组合,构成为六个混合类型,是为自杀类型学。
具体而言,就如下图:
涂尔干《自杀论》
这一分类首先是全面的,其次是清晰有层次的,将涂尔干混混乱的自杀类型做出了清晰的配置。从这一分类中,可以看出以上三个问题的答案:1)混合类型和基本类型并非是并列关系,进一步来说,混合类型是基于基本类型对于自杀原因作出分析后,对于现状的描述。而基本类型是一种因果说明。2)以上的结论就进一步表明,涂尔干两种分类方式,每个分类下又有两个自杀类别的划分是穷尽的划分。这也就进一步推导出3)涂尔干有关自杀原因的分析运用了一种“理性类型”的方法,抽取了现实中自杀现象中某一部分解释其原因,而真正的自杀现象是复杂的,多种糅合的。
换句话说,病源学分类是一种理论上探究自杀原因的方法;形态学分类才是真正对于自杀现象的描述。只有通过原因才是描述自杀问题的最佳方法,而自杀的原因并不在于自然因素与心理状态,其根本在于社会问题。
但是这一分类仍旧存在有待完善的地方:也即,在第二层次中,四种类型并不应该并列摆放。
因此,可以尝试将这一图表修正如下:
涂尔干《自杀论》

而如此分类后,可以发现,利己——利他型自杀,反常——宿命型自杀难以归类于形态学分类中,这是因为他们都属于统一分类标准下两种类型的混合体,本身处于一种矛盾之中。换句话说重点在于如何看待一种分类标准下矛盾因素的结合?
对于诸如“利己——利他”这一类型,涂尔干的分析认为,“对现实世界来说,他们是个人主义者;对这种理想的目标来说,他们又是极端的利他主义者。然而这两种倾向都导向自杀。”具体而言,则是涂尔干认为个体在世界中的冷漠和意义的丧失使之关注于自身,然而为了寻求生活的意义,他们依靠自身想象虚构出一个幻象,后者成为了个体生命的依靠,个体不惜为此而献身。简言之,就是个体对现实冷漠,对虚幻热忱;对现实是个人主义的,对理想又是利他主义的。
在这样的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到利己——利他型自杀处于一种中间态之中,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算为每一种分类标准下二分法的补足,因此可以将之整合到第一张图表,病源学分类之中。但由于其存在过渡的属性,本身既是原因的阐明,同时也具备了描述事实的功能,因而放入形态学分类中,作为特殊种类,也是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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