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内容中发行权与网络传播权的区分
原创作者:董世连律师(13910629206,微信同号)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相对复杂的权利,复杂性在于著作权的内容是著作权享有的各项权利的总和,包括十六项明确的权利和一项囊括性权利。本文重点讲述下著作权中的发行权,以及发行权与网络传播权的区分。
一、发行权和发行行为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六项规定,发行权指著作权人享有的“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因为原件只有一份,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的情况较少,所以发行权主要控制向社会公众提供作品复制件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构成发行行为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第一,该行为应当面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非公开性的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不构成发行行为。第二,该行为应该以转移作品有形物质载体所有权的方式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
二、发行权与网络传播权的区别
网络出现之前,能够使公众获得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行为是在市场中出售、出租、或者出借作品的有形载体,即作品的有形复制件或者原件。无论是“原件”还是“复制件
原创作者:董世连律师(13910629206,微信同号)
一、发行权和发行行为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六项规定,发行权指著作权人享有的“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因为原件只有一份,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的情况较少,所以发行权主要控制向社会公众提供作品复制件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构成发行行为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第一,该行为应当面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非公开性的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不构成发行行为。第二,该行为应该以转移作品有形物质载体所有权的方式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
网络出现之前,能够使公众获得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行为是在市场中出售、出租、或者出借作品的有形载体,即作品的有形复制件或者原件。无论是“原件”还是“复制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