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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涉外税收及其优惠政策

2014-10-20 04:59阅读:
一、 缅甸商业税法及修正案
缅甸现行的《
缅甸商业税法》颁布于1990年3月31日,以取代此前的《商品和服务税法》。
1.征税对象和税率
在缅甸从事商品生产的生产者、服务业的从业者和进口商是缅甸商业税的征税对象,自然包括上述领域的外资企业。目前缅甸执行的商业
税收
标准按商品种类,税率从O到25%不等,但对有害身体的烟酒类商品,商业税仍高达200%。
2.纳税环节
(1)纳税登记。凡是从事需纳税的产业和服务性行业的纳税人须到所在的镇区税务局局长处登记注册,并附开业通知书。在纳税人不主动登记的情况下,镇区税务局局长可依其职权通知纳税人前来登记注册和送交开业通知书。国内税务总局局长关于登记注册的决定是最终裁决。
(2)申报。纳税人应当在第二个月的10天内和满一年后的3个月内分别向镇区税务局局长递交月和年收入申报表,如有错误可在交税前修正。
(3)纳税。纳税人按照相应收入的申报表缴纳应交税款,镇区税务局局长对纳税人提供的数据进行确认和查询,如认为已缴纳税款低于应缴税额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纳税人补交欠款;反之则将税款的超额部分返还纳税人。
(4)征税。镇区税务局长发现纳税人有偷税漏税情形的,在有关年限结束并征得国内税务总局局长的同意后可在任何时候对其征税。
(5)税务检查。根据缅甸商业税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权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① 税情询问权。即税务机关有权询问纳税人与纳税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② 实地检查权。即税务机关有权到任何公共场所或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场所实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商品、货物或其他资产及有关经营情况。税务_杜成伟_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dugua110
③ 资料检查和取得权。即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的账本、印章和有关资料,有权拍照、抄录和复印。税务机关有权责成纳税人提供与纳税有关的账本、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如纳税人不提供上述资料,镇区税务局长在得到省(邦)税务局长的同意后可有权对任何建筑物或工作场所进行搜查并将有关账本或文件带回税务机关。在紧急情况下,镇区税务局长可从镇区法官处取得搜查证后行使搜查权,并将在搜查中发现的情况及时通报镇区法官和省(邦)税务局长;在实施上述搜查时,须有纳税人或纳税人代理或其他两名证人在场,如需带走账本或文件资料,则必须出具收条并保存好上述账本或文件资料。
3.处罚
(1)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局可直接向其征收数额不超过总税额的10%的罚款:
① 未按规定登记注册;
② 未按规定送交开业通知书;
③ 未在规定时间内送交纳税申报表;
④ 未按纳税申报表的数额缴纳税款;
⑤ 未按规定接受纳税查询;
⑥ 未在规定时间内或允许延长的期限内纳税。
(2)纳税人有偷、欠、骗、漏税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按如下规定处罚:
①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故意偷税、漏税或故意隐瞒营业收入真实情况的,责令纳税人限期如实申报。纳税人除缴纳应缴税款外,还须交纳数倍于税额的罚款。
② 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的,或申报的数额低于实际营业收入的,税务机关责令其缴纳应缴税款和相应罚款;构成犯罪的,判处一年以下监禁或处5000缅元以下的罚金或两项并处。
③ 故意谎报营业收入的,故意以不准确的统计表和单据企图欺骗税务机关的,处以应缴税额一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监禁或10000 缅元以下的罚金或两项并处。
④ 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或允许延长的期限内不缴纳税款或罚款的,将被视为欠款,镇区税务局长将依法强制征收其所欠款项。
(3)纳税人或税务人员的法律责任。纳税人或税务人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监禁:
(1)税务人员收受贿赂;
(2)税务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3)纳税人向税务人员行贿;
(4)纳税人或税务人员弄虚作假。
1991年3月29日及2006年3月24日缅甸政府颁布了商业税法修正案,对商业税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包括确定税率及其包括的商品名单。2006年3月24日颁布的商业税法修改法主要内容是,在开展边境贸易中,进口商品按其到岸价格征收商业税,如进口使用的是缅元支付,商业税收将收缅元,如进口使用的是美元支付,商业税收也必须交美元,其目的是规范和严格税收制度,旨在提高国家税收,促进国内生产的有序发展。

  二、缅甸税务法与国内税收实施细则
1.缅句税务法
缅甸税务法》颁布于1992年3月12日,共14条。该法律的主要内容是规定税务局征税和计划财政部部长在确定税率和税务减免等方面的职责。《缅甸税务法》施行后,1953年颁行的《缅甸税率法》自行失效。
(1)计划财政部部长有权规定税率,并对从陆路、水路、空中以及边境口岸运输的进出口商品发布命令:
① 规定应征税商品名称和种类,有权增加或取消征税清单中的商品;
② 根据第一款确定应征税商品的质量,有权提高或降低商品的质量档次;
③ 根据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应征税商品的税价,有权提高或降低该商品的税价;
④ 以税价为基础规定应征税商品的税率,有权提高或降低税率;
⑤ 对边境地区进出口商品制定专门的优惠税率,并有权提高或降低税率。
(2)征税。税务局要确认某种商品由何国生产制造,并根据规定应征税商品的税率、应征税商品的种类和质量收税。
缅甸某一海关根据法律对商品全面征税以后,其他海关不许再重复征税,只有当发现少征税或多征税时,才能补征少交的税或者退还多交的税。
(3)税务减免。对缅甸联邦政府、团体进出口商品名称和种类颁布命令,计划财政部长有权减少部分或免除全部税款。
(4)发布指示。计划财政部长对规定税率的情况应及时向中央政府汇报并获得认可,经中央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细则及相关命令和指示。部长还应对纳税人提出的上诉作出最终裁决。
2.缅甸国内税收实施细则
缅甸联邦国内税务局于1987年制定公布了《
缅甸国内税收实施细则》,后于1991年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该细则共包括七章,分别就税收结构、国内税务局的机构设置以及所得税、利润税、商业税、印花税、彩票税等类型税收的征收对象、范围、税率、计税方法、征收办法等作了详细的规定。
(1)税收结构。缅甸的税收分四个大类,即生产和消费税、所得税和所有权税、关税、国有资产使用税。其中生产和消费税就分为货物税、商业税、进口许可证费、国家彩票税、运输税、印花税;所得税和所有权税分为所得税和利润税;国有资产使用税分为土地税、水源和灌溉税、林产税、矿产税、渔业税、橡胶税;只有关税类只包含关税一种;以上共包括15种税收。
(2)所得税。
① 征收对象。缅甸《
所得税法》(1974年)规定对企业或个人的所得征收所得税,缅甸所得税税率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3%-50%不等,并有相应的优惠规定。
② 适用范围。所得税适用范围包括从事生产和营利性服务的企业和机构以及取得收入的个人。
为便于交纳所得税,外国人或外资企业所得税按“居住外国人”和“非居住外国人”进行划分,这两种身份划分的标准是:
外国人在纳税年度内居住在缅甸联邦的时间不少于183天的,可划为居住外国人;按照《
缅甸公司法》或其他现行缅甸法律设立的公司,其股东全部或部分为外国人或外国机构的,可划为居住外国人;全部或部分合作伙伴由外国人组成的协会,若其业务的监控、管理和决策完全在缅甸联邦境内进行并实施的,可划为居住外国人。
非居住外国人是指并非缅甸联邦居民的外国人,以及外国公司在缅甸联邦的分公司。但上述类别的划分不涉及按《
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设立的企业。
居住的外国人或居住的公民,其所得不论来自国内还是来自国外,均应纳税。对非居住的外国人按照专门为非居住者规定的特别税率对其在缅甸的全部收入征税。
③ 纳税年度。所得税纳税年度的起止时间与财政年度相同,从每年的4月1日起到次年的3月31日止。在财政年度中,有收入的年份称为“所得税年”,下一年则为“估算年”。收人的资料应在所得税年度的6月30日或之前报送税收办公室,如果业务终止,有关资料应在终止之日起的一个月内送交。
④ 税源。居民外国人的收入,无论来源于缅甸联邦或国外均应纳税。非居民外国人的收入,来源于缅甸联邦境内的,应按对非居民外国人规定的税率纳税,其主要来源分为职业收入、业务收人、其他收入、财产收益和未申明收人。
⑤ 税款的计算。在计算商行的净利润时,应扣除产生利润而支付的费用。如合理的业务开支、业务损失的抵偿、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因向慈善机构捐献而减免(不超过总收入的25%)等。但资本消耗、个人花费、与业务不相称的花费以及除职业服务外支付给非公司或合作社等任何协会成员的费用等不得计入扣除额。在职业、财产和其他收入项下的收入,也按上述方法计算,但与财产收入有关的折旧费不能扣除。
⑥ 争议的解决。纳税人对确定征收的税额有不同意见时,可在接到通知的1个月内向省、邦税务局提出上诉,如对省、邦税务局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向中央上诉委员会或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如税金不超过500缅元,以镇区税务局作出的决定为准,如税金不超过1000缅元,以省、邦税务局作出的决定为准,不涉及法律问题的,以中央上诉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为准。
(3)利润税。利润税是指对不包括在所得税法范围内而隶属于利润税法项下的应税收益而征收的税。《
利润税法》(1976年)规定,在有关预付税款、计算收益、填写税单、估算方法、缴纳税金、争议解决等程序与所得税相同。
① 利润税税率。最少的应税收益为8001缅元。其税率依收益水平而定。生产产品或从事运输服务取得的收益,其税率不超过10%,生产和销售烟草的收益,税率超过10%。
② 利润税的计算
纳税人在其资产被转让之日起1个月内填写税单。
对利润税的计算应在收益年内进行,税率为10%,但税额最高不得超过转让资产值减去50000缅元后剩余部分的一半。如在一年内被转让的资产少于50000缅元则不需须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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