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7]14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对保全白酒消费税税基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规范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2009]380号文件发布)规定,对符合核价条件的白酒及时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二、各地国税机关要认真贯彻《通知》精神,对白酒生产企业设立多级销售单位销售的白酒,国税机关应按照最终一级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核定生产企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三、自2017年5月1日起,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比例由50%至70%统一调整为60%。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国税机关应按照调整后的比例重新核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对保全白酒消费税税基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规范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2009]380号文件发布)规定,对符合核价条件的白酒及时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二、各地国税机关要认真贯彻《通知》精神,对白酒生产企业设立多级销售单位销售的白酒,国税机关应按照最终一级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核定生产企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三、自2017年5月1日起,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比例由50%至70%统一调整为60%。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国税机关应按照调整后的比例重新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