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博客

企业复工典型法律问题指南

2022-05-12 18:05阅读:
企业复工典型法律问题指南
——疫情之下的企业用工、合同不可抗力、房租减免等问题解答
  20223月以来,奥密克戎变异株引发全国多地疫情,特别我们苏州地区受疫情影响严重。疫情之下,企业被迫停工,员工被隔离居家办公等相关劳动用工问题如何依法应对?企业亏损能否经济性裁员?疫情影响致使合同不能按约履行,企业应当如何应对?承租房屋租金能否减免租金?
江苏周瑞昌律师所李玉龙律师对涉疫情的工资发放、合同管理等实务方面问题进行梳理和解答,供企业和员工参考。
第一编、疫情之下,企业如何尽可能的合理安排自己的用工方式。
问题1:疫情原因企业是否有权单方安排员工居家办公?
答:可以。
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居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
问题2:疫情隔离期间,企业是否有权直接安排员工年休假或企业的福利性假期?
答:可以。在疫情隔离期间,企业不能安排员工居家办公的情况下,需要安排员工休法定年休假的,需要考虑劳动者的实际情况,与劳动者履行协商程序和告知程序,不宜直接单方决定,并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当然劳动者也应积极配合。关于相关福利年休假,企业有较大自主权,可按照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办理。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
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劳动者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劳动者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劳动者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二条规定: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居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总结: 企业如何尽可能的合理安排自己的用工方式?疫情防控期间,绝大部分劳动者不属于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依法隔离情形,但属于政府依法采取统一组织核酸检测、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的情形,导致不能正常到岗工作。
1)企业可安排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远程方式提供正常劳动,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2)劳动者无法远程办公的,企业可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并按相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3)劳动者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且未休相关假期的,企业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

第二编、疫情之下,工资支付方式和金额问题。
问题3: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居家办公的,能否以单位经营困难为由降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答:不得单方随意降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补足基本工资差额部分。
【案例】:刘某在某科技发展公司从事网络销售工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刘某的月工资由基本工资5200元及业绩提成构成。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科技发展公司通知刘某自202023日起居家办公。2020224日,科技发展公司发出通知,称受市场影响公司业务不饱和,再加上居家办公无法记录考勤,决定自当月起将网络销售部门居家办公员工的月基本工资调整为2200元,业绩提成比例不变。刘某不认可公司的降薪行为,在与公司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基本工资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公司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安排员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应当视为其正常出勤。虽然受疫情影响员工个人的工作业绩可能出现下降,但因此受影响的应是其工资中的业绩提成部分,在未经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公司单方将刘某的基本工资降低缺乏依据,故应予补发。
(引自太仓市人民法院公众号)
问题4: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居家办公、又未安排法定年休假的,是否要支付劳动者的报酬?
答:无论员工是隔离治疗、隔离措施、医学观察还是紧急措施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单位都应当支付工资。
法律依据:1.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也规定: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问题5:企业受疫情影响而停工、停产的,如何发放工资?
答:应分以下情况:
1)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2)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3)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4)至于工作报酬是否包括奖金和补贴,要具体看奖金和补贴的性质,如果虽然名义上系补贴或者奖金,但是每月固定发放,不因劳动者的出勤情况或者工作绩效等浮动,应视为固定的工资构成,应予以发放。当月实际发生一些补贴和奖金,劳动者可以根据实际产生的票据报销,但企业自主决定的一些福利性待遇,单位可以不发放。劳动合同或企业规章制度对支付条件有特别约定或规定的,从其约定或规定。
法律依据:1.《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八条 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问题6:劳动者因疫情隔离期、或者被感染治疗的工作报酬金额如何确定?
答:劳动者因疫情被隔离的,劳动者和企业均应依法配合,企业需发放劳动者正常出勤应取得的报酬。
若经隔离后被确诊需住院治疗的,依法享受医疗期和病假待遇。

我的更多文章

下载客户端阅读体验更佳

APP专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