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越能源(600387)投资者索赔案再获法院立案,退市后继续索赔推进
2025年7月5日,海越能源(600387)公告,于2025年6月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2025]13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提示,海越能源退市在法律程序意义上不影响投资者索赔推进,如果投资者因海越能源虚假陈述受损,目前还可发起索赔。
许峰律师代理的海越能源投资者索赔案已获得绍兴中院立案,目前正在等待法院的下一步安排,部分案件已经进入解决过程中,律师团队同步还在继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
2025年4月16日,海越能源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海越能源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案涉期间,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能鑫)持有海越能源19.21%的股份,高鑫金控持有汇能鑫100%的股份。汇能鑫仅是高鑫金控用于管理控制海越能源的持股平台,相关事务由高鑫金控管控,在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人员管理、行政管理、办公场所等方面无独立性。案涉期间高鑫金控实际管控海越能源,是海越能源控股股东。
2021年至2022年期间,在控股股东高鑫金控的组织、指使下,海越能源及下属企业通过向供
2025年7月5日,海越能源(600387)公告,于2025年6月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2025]13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提示,海越能源退市在法律程序意义上不影响投资者索赔推进,如果投资者因海越能源虚假陈述受损,目前还可发起索赔。
许峰律师代理的海越能源投资者索赔案已获得绍兴中院立案,目前正在等待法院的下一步安排,部分案件已经进入解决过程中,律师团队同步还在继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
2025年4月16日,海越能源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海越能源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案涉期间,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能鑫)持有海越能源19.21%的股份,高鑫金控持有汇能鑫100%的股份。汇能鑫仅是高鑫金控用于管理控制海越能源的持股平台,相关事务由高鑫金控管控,在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人员管理、行政管理、办公场所等方面无独立性。案涉期间高鑫金控实际管控海越能源,是海越能源控股股东。
2021年至2022年期间,在控股股东高鑫金控的组织、指使下,海越能源及下属企业通过向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