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下午,黄石市第三看守所,服刑人员施杰(化名)从所长余新蕲手中接过释放证明书后,伴随着其余服刑人员的掌声,转身快步离开。看守所外,迎接他的是家人和期盼已久的自由。
由于服刑期间连续获得9次“文明个人”奖励,表现良好,这一天,他被批准减去剩余的11天刑期,释放回家,成为湖北省首例短刑犯(执行令下达之日起,经折抵,余刑在一年以下的服刑人员)减刑案例。从他跨出看守所大门的那一刻起,“短刑犯通常得不到减刑机会”,这一存在于全国司法实践中的“盲点”,在黄石乃至湖北省得到改观。
表现良好
“短刑犯”获减刑
施杰今年40岁, 因盗窃摩托车被捕,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余刑11个月。3月9日,在距离刑满释放11天时,获得了减刑。
施杰被收监2个月时,担任入监室组长,配合管教民警工作。在他的积极配合下,入监室连续10个月无任何违监记录,入监室的全体服刑人员几乎每月都超额完成了劳动改造任务。
因表现良好,施杰连续9个月获得“文明个人”奖励。随后,市第三看守所将这一情况呈报市公安局,3月2日,由市公安局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第一例减刑建议书,3月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施杰减去剩余11天刑期。
9日上午,当施杰接到市第三看守所所长余新蕲的通知时不禁激动万分。“从来都没有感觉自由离我这么近过。”施杰说,“出去以后,我一定重新做人。”
规定出台
填补司法实践空白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市第三看守所所长余新蕲告诉记者,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针对短刑犯的可操作的司法程序,而使得短刑犯得不到减刑的机会。
为了破解这一难题,市公安局监管支队,多次将短刑犯减刑缺乏实际可操作程序的情况,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反映,希望能争取政策性支持,以填补这一司法实践的空白。经过市公检法三家协商与讨论,2010年12月20日,由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办理看守所服刑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出台。
根据这一规定,结合看守所的实际情况,经过数月的酝酿,
表现良好
“短刑犯”获减刑
施杰今年40岁, 因盗窃摩托车被捕,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余刑11个月。3月9日,在距离刑满释放11天时,获得了减刑。
施杰被收监2个月时,担任入监室组长,配合管教民警工作。在他的积极配合下,入监室连续10个月无任何违监记录,入监室的全体服刑人员几乎每月都超额完成了劳动改造任务。
因表现良好,施杰连续9个月获得“文明个人”奖励。随后,市第三看守所将这一情况呈报市公安局,3月2日,由市公安局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第一例减刑建议书,3月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施杰减去剩余11天刑期。
9日上午,当施杰接到市第三看守所所长余新蕲的通知时不禁激动万分。“从来都没有感觉自由离我这么近过。”施杰说,“出去以后,我一定重新做人。”
规定出台
填补司法实践空白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市第三看守所所长余新蕲告诉记者,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针对短刑犯的可操作的司法程序,而使得短刑犯得不到减刑的机会。
为了破解这一难题,市公安局监管支队,多次将短刑犯减刑缺乏实际可操作程序的情况,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反映,希望能争取政策性支持,以填补这一司法实践的空白。经过市公检法三家协商与讨论,2010年12月20日,由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办理看守所服刑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出台。
根据这一规定,结合看守所的实际情况,经过数月的酝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