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施杰
小额速裁是民事诉讼中针对特定案件采取的诉讼程序,指人民法院在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对一些事实清楚,法律关系单一,争议标的金额不大的给付之诉案件进行的一种超简易程序的裁判。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当事人如不服,只能向原审法院提出异议申请,而不能提出上诉。目前我国相继在各地试行小额速裁程序。尽管小额速裁程序的试点取得了积极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但仍旧存在一些不足。例如,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实证调研显示:据统计分析,2011年5月1日到2011年11月5日,该院受理民商案件2673件,符合小额速裁条件的305件,但最终当事人同意适用小额速裁的为167件,占全部民商案的6.25%,占符合小额速裁案的54.75%。符合条件而没有适用小额速裁的有63件系被告不愿意或者下落不明所致。2012年1、2月度,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新收民商事案件1100件以上,其中诉讼标的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近600件,占到50%以上,但以小额速裁立案受理的仅占到极小部分。也就是说小额速裁程序没有充分为当事人所接受。其原因当然有宣传、示范影响的因素,但更多的可能是法制原因:
一是小额速裁毕竟是试点,其依据缺乏权威性,可能滋生当事人对该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严格执行、判决是否公平的不确定性担忧。诉讼程序应该立法机关制定,有了明确的立法便于人民群众知悉该程序,因为立法的权威性,有国家层面公示确定的标准,可以消除当事人的疑虑。
二是小额速裁使当事人失去上诉权,一方面,这与民事诉讼法二审终审的原则相悖。这种矛盾显然不是政策所能够解决,让当事人信服的。作为一种特殊程序,立法上应该予以明确规定。另一方面,由于程序没有被法律化,当事人对风险难以预知,没有上诉权会使当事人产生敬畏心理,排斥这种程序。
三是小额速裁程序对举证质证程序要求不严,加之不能够上诉,如果人民群众对法官素质和法律品德有疑问,那么,就会拒绝该程序。因此,有必要对小额速裁法官及其责任进行规范,以打消当事人相应的疑虑,为广大群众乐于接受。完成这一规范并且使之有法律权威性,也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