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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建议

2014-02-28 11:02阅读:
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建议
民进四川省委
小额贷款公司是我国开展金融改革的有益尝试,它的出现对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支持三农和城镇化进程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也面临问题。首先,小额贷款公司面临资本金约束,由此衍生出来的变相非法揽储、影子银行、放高利贷等;其次,监管法律不完善,缺乏明确的监管主体,监管体制尚不健全,由于缺乏统一完善的监管机制,各地监管态度和方法也差异较大,导致了监管混乱;其三,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及发展方向也不明确。这些问题都成为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为此,民进四川省委在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后,提出促进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建议。
一、 树立可持续发展和非审慎监管理念
1、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
一是小额贷款公司立法应保证机会的公平性。一方面,市场主体应当享有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平等权利,在市场准入标准上不应当有太多人为的限制、干预和歧视;另一方面,社会不同群体应当享有平等获得小额信贷的权利。不应当把部分群体排除在小额信贷门槛之外。
二是小额贷款公司立法应保证小额贷款公司机构的可持续性。应当保证小额贷款公司能够获得商业利润,这就要求立法给予小额贷款公司足够的融资支持,小额贷款利率能够充分覆盖公司运营的管理成本和风险损失,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基于商业判断自主选择贷款对象,自主确定贷款期限和方式等,法律也应当为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其它业务预留足够的政策空间。
2、坚持非审慎监管理念

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采取“只贷不存”的模式,看似不存在审慎监管的理由,但其可以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批发资金,所以不排除来自公众存款的可能性,而且在未来法律可能提高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杠杆率的情况下,批发资金在资金来源中的比重可能进一步提高。所以在自我约束之外的专业金融监管必不可少。根据这个特点,建议建立一个以银监会为主体、宽松的非审慎性监管体系,在业务准入的许可、股东信息披露、信用评价体系、准备金、金融犯罪预防等多个方面设计完备的制度,从而化解小额贷款公司运营过程中的风险,促进其可持续的稳健发展。
二、 在保障金融安全与放宽资金限制中寻求平衡
1、改革融资渠道和股东持股比例
建议央行修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后续资金不足,已经成为其大规模推广和进一步发展的限制性条件。上述《意见》规定,“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它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建议放宽对社会资金投入和个人资金投入的限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要在政策和法律层面对小额贷款公司给予法律保障,鼓励外资参股,鼓励个人、企业投资。小额贷款公司可根据自身资产情况向个人、企业借款,充实其可贷资金。此外,“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这一比例偏低,如此算来,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充足率是66%,而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是8%,这样的规定,不仅没有体现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反而严重限制了小贷公司的发展。建议参照银行资本充足率8%或略微提高修订。
三、 在监督管理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间保持平稳
1、建立统一的外部监管机构
借鉴孟加拉国和南非的成功经验,授权省级政府在工作小组或联席会议的基础上组建小额贷款机构监管委员会。该委员会作为对小额贷款机构进行监管的常设机构,并制定相关法规明确其监管职责,赋予其必要的监管权力如规则制定权、行政处罚权以及风险处置权。考虑到小额贷款机构多设立在县(区)的情况,为了便于监管,可根据需要在县(区)设立派出机构。同时为了使现有的金融监管制度形成完整的体系,可规定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在业务上对监管委员会进行指导和监管。
2、完善监管内容
小额贷款机构的市场准入门槛要从尽可能确保其足够发展空间出发。一是法律应当对最低注册资本做出限定,并完善关闭撤销条件、清算程序等;二是应该赋予监管主体对小额贷款机构的审查和强制退出权力;三是在法律上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来源、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等加以规定。要坚持监管应适度,不能干涉自主决策权和经营权。法律出台前可制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3、强化监管措施
一是建立和完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制度。有必要根据小额贷款机构的业务风险特点,设计适合的监管规则,比如现场检查频率。建议应当明确小额贷款机构上报各类经营信息的责任。
二是健全分类评价制度实行差别监管。分类标准要统一规范科学透明;通过分类监管,相互之间的差距比较应达到扶优限劣、正向激励的目的;因分类评价差别监管没有现成模式,监管部门要保持相对稳定并与时俱进,随小额贷款机构的发展不断调整。
三是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明确其报告义务和责任。规范报告的范围、报告部门及其权限、报告时间和方式、未按规定报告的责任等内容。
四是推进行业自律协会。行业协会对小额贷款机构的自律监管,比政府监管更具有成本上的优势,并且能够促使小额贷款机构自觉进行内部控制和自我监管。
(四)促进金融发展与小额贷款公司转型同步进行
1、确立小额贷款公司为非银行金融机构
要通过立法将其不能从事的业务范围列举出来,防止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错误。
2、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方向
我们认为,将小额贷款公司的未来发展定位为民营银行是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资金短缺、监管混乱等一系列问题的钥匙。我国长期实行对民间金融的“高度管制”,迫使民间资本“体系外循环”,实则有害无利。切实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发展民营银行有利于打破国有商业银行的垄断,改善金融市场的竞争环境,让不同所有制的银行通过竞争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民营银行还可以吸收更多的投资者开办小额贷款公司,壮大自身规模,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的积极作用,增强我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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