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是基本的民生工程,在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发展是做好民生工程的关键途径。
2020年3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以下简称5号文件),对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成为未来十年医改的顶层设计和“纲领性”文件。2021年9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36号)(以下简称十四五医保规划),明确了我国未来五年医保改革重点及发展目标。
2023年1月12日,全国医疗保障工作会议提出,2023年医保工作要持续挤压药品耗材虚高价格水分。开展新批次国家组织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采,扩大地方集采覆盖品种,实现国家和省级集采药品数合计达到450个;引导新冠治疗药品合理形成价格。持续加大基金监管力度。开展基金监管安全规范年行动和医保反欺诈大数据监管试点。加大飞行检查力度,各级飞检力争实现辖区全覆盖。依托智慧医保赋能非现场监管。探索适应新型支付方式的监管机制。重点加强异地就医基金监管。
完善医保制度常态化推进各项试点
2021-2022年,国家把建立常态化、制度化的集中采购机制;建立健全基金监管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待遇保障政策;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开展医保药品目录谈判和规范管理等作为改革的重点。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文件,基本制度框架已经初步建立和形成。
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管理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2021〕2号文)(以下简称“2号文件”)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改革职工保险个人账户,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对个人账户使用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 再次印发《关于适应国家
2020年3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以下简称5号文件),对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成为未来十年医改的顶层设计和“纲领性”文件。2021年9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36号)(以下简称十四五医保规划),明确了我国未来五年医保改革重点及发展目标。
2023年1月12日,全国医疗保障工作会议提出,2023年医保工作要持续挤压药品耗材虚高价格水分。开展新批次国家组织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采,扩大地方集采覆盖品种,实现国家和省级集采药品数合计达到450个;引导新冠治疗药品合理形成价格。持续加大基金监管力度。开展基金监管安全规范年行动和医保反欺诈大数据监管试点。加大飞行检查力度,各级飞检力争实现辖区全覆盖。依托智慧医保赋能非现场监管。探索适应新型支付方式的监管机制。重点加强异地就医基金监管。
完善医保制度常态化推进各项试点
2021-2022年,国家把建立常态化、制度化的集中采购机制;建立健全基金监管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待遇保障政策;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开展医保药品目录谈判和规范管理等作为改革的重点。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文件,基本制度框架已经初步建立和形成。
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管理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2021〕2号文)(以下简称“2号文件”)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改革职工保险个人账户,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对个人账户使用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 再次印发《关于适应国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