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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欠款利息的计算问题

2023-10-22 21:27阅读:
【工程款利息计算依据】微信小程序 :不二法律助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实施日期 :2005-01-01---2020-12-31?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实施日期 :2021-01-01-----现行有效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2017-1-1实施的《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2022-01-01实施的《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186规定:
两个规定内容相同:
“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适用,具体把握如下:  
(一)根据未履行期间的长短确定应当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未履行期间不超过六个月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档的贷款基准利率;未履行期间逾六个月、不超过一年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档的贷款基准利率;未履行期间逾一年、不超过三年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至三年(含三年)档的贷款基准利率;未履行期间逾三年、不超过五年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三年至五年(含五年)档的贷款基准利率;未履行期间逾五年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以上档的贷款基准利率。
(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化的,根据该利率的变化分段计算。
(三)未履行期间逾一年的,每整年的利息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年利率计算,剩余期间的利息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日利率计算。日利率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年利率除以三百六十五天计算。
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历史数据查询:
http://www.pbc.gov.cn/zhengcehuobisi/125207/125213/12544
0/125838/125888/index.html
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查询:
http://www.pbc.gov.cn/zhengcehuobisi/125207/125213/125440/125838/125888/index.html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中统一贷款利率计付标准的通知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金融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
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将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根据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定,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现将有关表述标准统一如下:
相关裁判内容应当包括计息基数、计息期间、计息利率三项要素。可以参照以下表述结构“以***元为基数,支付自****年**月**日起至***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另,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一次LPR,且有1年期和5年期两个品种。个案裁判应当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和查明事实,依法确定LPR的采集方式和品种(一般以至执行日1年期LPR月平均值计付)。
以上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通知下发前已判决的案件,无需再变更文书主文表述,可在执行阶段一并处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三部分“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中的(三)关于“借款合同”中明确:“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
三、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本条规定的第二种情形,即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在适用时应当注意:
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二者为或然关系,应当依照法律关系存在的不同时间段进行区分并选择适用。具体而言,对于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工程欠款,仍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对于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工程欠款,则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采用分段、动态的利息计付方式,指的是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与工程欠款同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包含一年期和五年期以上两个期限品种。在选择期限品种时,如工程欠款未超过五年,则统一按照与工程欠款同期的一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如工程欠款超过五年,则应按照与工程欠款同期的五年期以上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改变了!
发布日期:2020-02-13 作者:龙慧珠律师
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利率市场报价利率(LPR)。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该为全国同业银行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但是存款基准利率并未发生相应变化,相关标准仍可适用。
一、何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是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公众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查询。
查询网址://www.pbc.gov.cn/zhengcehuobisi/125207/125213/125440/3876551/index.html
二、本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变化
报价基础的改变:
现在采用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主要指中期借贷便利利率)加点形成的方式
报价行的增加:
现在报价行是在原有的全国性银行基础上增加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和民营银行,扩大至18家。
期限品种的增加:
现在由原有1年期一个期限品种扩大至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期限品种。银行的1年期和5年期以上贷款参照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定价,1年期以内、1年至5年期贷款利率由银行自主选择参考的期限品种定价。
报价频率的改变:
现在报价频率是每月(20日)报价一次。
三、本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影响
1、诉讼案件中的利息计算
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因此法院多数会按照下列几种情况来判决(以2019年8月20日为分界点):
(1)对于截至2019年8月20日的利息,表述为:“以本金xx元为基数、自X年X月X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2)对于跨越了2019年8月20日的利息,应以该日期为时间节点,进行分段表述:“利息以本金xx元为基数,自X年X月X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对于起算点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可表述为“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上述意见参考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中统一贷款利率计付标准的通知》
那么我们以后在诉讼请求中涉及计算利息的时候,建议根据不同的情况书写如下(以2019年8月20日为分界点):
1、如所主张的计息期间全部在2019年8月20日LPR首次报价之后
建议书写为:“支付以XXXX元本金作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X月X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现暂计至20XX年X月X日,为XXXX元。”
2、如所主张的计算利息横跨
2019年8月20日前后
建议书写为:“支付以XXXX元本金作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XX年X月X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上利息现合并暂计算至20XX年X月X日,为XXXX元。”
3、如诉请的利息已在合同中
有明确约定
建议书写为:“支付以XXXX元本金作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自20XX年X月X日起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贷款基准利率定价转换为LPR
存量浮动利率贷款
指2020年1月1日前金融机构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不包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两种利率选择
可选择固定利率,转换后的利率水平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其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换后利率水平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
可选择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加点数值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但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已处于最后一个重定价周期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可不转换。
转换时间
2020年3月1日开始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原则上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
基点调整原则
双方协商定价基准转换条款时,可重新约定重定价周期和重定价日。
自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在每个利率重定价日,利率水平由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与该加点数值重新计算确定


各法院裁判文书表述方式案例:
支付利息(以45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8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以2335053.07元为基数,自20229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14284158.8元为基数,支付自2017626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0198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8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原告山东赛德丽漆业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工程款1438133.07元的范围内对本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利息以96480元为基数,自201921日起至2019819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820日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016512日至2019819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8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利息(以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
利息以本金14650324.51元为基数,自2016828日起至20198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8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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