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博客

万人围观的庭审:鲁南高铁项目征占蔡某承包地案解析

2019-10-24 21:53阅读:1,981
万人围观的庭审:鲁南高铁项目征占蔡某承包地案解析X

最高法官方微信对本律师代理的案件进行了报道

一、项目背景
1.鲁南高铁,又称日兰高速铁路,简称日兰高铁,位于山东省南部,是国家“八纵八横”高速铁路网的重要连接通道,也是山东省“三横五纵”高速铁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
2.日兰高铁总投资700亿,设计行车速度为350km/h,为双线客运专线,全长494公里;东起日照,向西贯穿临沂、曲阜、济宁、菏泽,与郑徐客运专线兰考南站接轨。线路分为日照至临沂段、临沂至曲阜段、曲阜至菏泽段、菏泽至兰考段4段,沿线新建16座站点。
3.2016年12月17日,日兰高铁临沂至曲阜段开工,2017年5月31日,日兰高铁临沂至日照段开工。2018年8月21日,日兰高铁曲阜菏泽段全线批复,进入征地阶段。2018年12月10日,日兰高铁曲阜菏泽段正式开工。2019年06月11日曲阜菏泽段首榀梁架设,标志曲阜菏泽段着箱梁架设施工拉开序幕。
4.2019年7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基础〔2019〕1232
号对新建菏泽至兰考铁路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批复。
5.2019年7月,新建日兰高速铁路日照至临沂段和曲阜至临沂段命名为“日兰高速”线,线编号3090。
6.2019年9月3日,'和谐号'列车在鲁南高铁日照至曲阜段区间试跑。
7.预计2019年11月26日,日兰高速铁路日照至曲阜段通车运行。

万人围观的庭审:鲁南高铁项目征占蔡某承包地案解析
刘光明律师和杨婷婷律师作为被上诉人代理律师出庭应诉
二、案件情况
1.蔡某系山东省泗水县圣水峪乡毛沃村村民,以家庭承包方式在该村有承包地共计12.66亩。2015年5月10日,泗水县人民政府向其核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期限自1999年9月30日至2029年9月29日。2017年上半年,毛沃村村委会通过与蔡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的形式,将其中的大部分土地按照一亩一年800元租金的标准以租代征。剩余未签字也没有领钱的4.2亩土地因修建鲁南高铁项目建设的需要,于2018年4月15日下午两点被泗水县政府组织乡政府、村委会强行清表,蔡某栽种的果树被强制铲除。
2.2018年4月25日,蔡某家人向圣水峪乡政府信访,要求就栽种果树被强制铲除,护林房和水井被毁坏事宜予以补偿。圣水峪乡政府答复称“鲁南高铁项目占用蔡某家土地4.2亩,附属物补偿合计为132395元。且已经将补偿款打入村委账户,你随时可以领取”。
3.2018年8月,蔡某就其土地被强行征占和地上附着物被强行铲除一事委托京益律所,京益律所指派刘光明律师和杨婷婷律师承办此案。律师在月就涉案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分别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泗水县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了解项目是否办理审批手续。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答复称“鲁南高铁涉及泗水县圣水峪乡毛沃村土地正处于征地前期准备阶段,土地征收批复尚未制作”。泗水县政府答复称“鲁南高铁项目征地公告不存在”。
万人围观的庭审:鲁南高铁项目征占蔡某承包地案解析
山东省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旁听此案
三、维权过程
1.2019年3月27日,京益律师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就泗水县政府征占其承包地的行为依法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征占蔡某承包地行为违法。济宁市中院开庭审理后,作出(2019)鲁08行初112号行政判决,支持了蔡某的诉讼请求。
2.泗水县政府不服该判决,向山东省高院提起了行政上诉。山东高院承办法官就该案定于2019年10月17日14:00在山东高院B座4层大法庭公开审理本案。开庭历时2小时左右,双方围绕泗水县政府是否是被诉行政强制行为的实施主体?以及如果泗水县政府是该行政强制行为的实施主体,则该行为是否合法?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法庭最后陈述阶段,泗水县政府代县长当庭表示撤回上诉。
万人围观的庭审:鲁南高铁项目征占蔡某承包地案解析
此次旁听庭审,参与范围之广、旁听人数之多、重视程度之高在山东省尚属首次
四、案例解析
1.为何泗水县政府强行征占蔡某承包地的行为会被法院确认违法?
(1)通过在济宁中院开庭的情况可知,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泗水县政府并未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提供其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基本原则,应当由泗水县政府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虽然泗水县政府不认可蔡某的承包地在鲁南高铁项目征收范围内,但蔡某提供的泗水县政府官网的泗水要闻,对鲁南高铁泗水段项目征占圣水峪乡土地的事实进行了报道。《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及土地被征占的照片,都证实鲁南高铁项目已经征占蔡某承包地的客观情况。同时,泗水县政府在一审程序中提交的答辩状也自认实施对鲁南高铁泗水段101.4724公顷土地的征收工作。因此,在案证据证实的情况及上诉人的自认事实相互吻合。鉴于,蔡某的承包地依法取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且该承包地仍在法定的承包期限内,未经法定征收程序,蔡某对承包地的物权权益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因此法院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判决确认泗水县政府征占蔡某承包地行为违法,适用法律正确。
(2)需要说明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遵循“法律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原则。对于有合法土地审批文件而组织实施的征地程序,如果需要对承包地予以收回,也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地,拒不交地的,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本案征收项目土地既未获得征收批文相关部门也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泗水县政府征占承包地行为明显违法。
2.泗水县政府主张实施征占蔡某承包地的主体是建设施工单位高铁公司,而非县政府,为何法院没有采信?
(1)泗水县政府虽然否认蔡某的承包地在征地范围内,也否认其组织实施或参与了征收工作,但是对此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对蔡某提供的扎实证据予以推翻。该反驳意见仅是泗水县政府的单方口头反驳,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泗水县政府作为一级地方政府,也是法定的组织实施征地主体,对于蔡某的承包地是否征收范围内是非常知情的。且在征地前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由此也可以反证泗水县政府实施征占土地的行为违法。同时,需要强调的是本案在对蔡某承包地实施征占前,蔡某的承包地并未依法征收,因此从法律规定的应然状态泗水县政府也不可能“依法实施征收工作”,但是从客观情况的实际状态中,泗水县政府已经“违法实施征收工作”,这一点与在案证据反映的内容相一致。
(2)泗水县政府虽然主张“蔡某的土地是被高铁周边修建的附属设施占用,未发生在土地征收阶段,由高铁公司及施工企业进入现场,属于民事侵权纠纷,而不是行政争议纠纷”,并且在土地清表后,其将土地交付给高铁公司使用。但是土地征收实施主体将土地清表后,交付给谁使用,并不妨碍其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因为清表行为具有短暂性,只要项目的责任主体和受益人是泗水县政府,则法院可以推定征占承包地的主体也是县政府。
五、维权提示
1.一定要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进行权利救济,行使复议权利或诉讼权利。在一审庭审中,泗水县政府认为蔡某超过起诉期限,法院应当驳回起诉。最终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认为,本案的强制征占行为发生于2018年4月,强制行为作出时未向蔡某送达任何书面通知,未告知蔡某诉权和起诉期限,应当适用最长一年起诉期限的规定,因此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起诉期限。通过以上认定可知,“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懒惰者”,在自己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况下,不及时行使诉权,将遭受裁驳的不利后果,后续的国家赔偿等法律程序将也无法启动。
2.启动法律诉讼一定要知道“证据为王”的基本规则。“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没有证据想让法院认可自己的观点并采信自己的陈述和主张,可谓“太过天真”。本案之所以能够取得胜诉的结果,并且作为观摩庭被数以万人旁听,根本原因在于启动诉讼前,蔡某委托专业律师进行了调查取证,将泗水县政府的违法行为通过证据的形式予以固定,由此对于案件胜诉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所以作为老百姓打官司既要“有理”,更要“有据”。
3.委托专业律师代理法律工作是必备的要件。俗话说“万事俱备,只欠东风”,专业律师就是行政诉讼案件中的“东风”。本案中泗水县政府一审委托了当地律师,在二审中又专门到省城委托了律师。对于被征收人来说委托一个专业的律师团队尤为重要,这不仅仅在于行政诉讼的专业、复杂,更在于其法理知识的繁复庞杂,如果不是专业的律师很可能耽误自己的维权时机,更可能获得一个让人无法接受的结果。
以下为各地方政府负责人旁听案件部分报道:
万人围观的庭审:鲁南高铁项目征占蔡某承包地案解析
万人围观的庭审:鲁南高铁项目征占蔡某承包地案解析
万人围观的庭审:鲁南高铁项目征占蔡某承包地案解析
万人围观的庭审:鲁南高铁项目征占蔡某承包地案解析
万人围观的庭审:鲁南高铁项目征占蔡某承包地案解析
万人围观的庭审:鲁南高铁项目征占蔡某承包地案解析
万人围观的庭审:鲁南高铁项目征占蔡某承包地案解析
(刘光明律师/文)

留言板

下载客户端体验更佳,还能发布图片和表情~

亿万博主正在被热评!
999+

给此博文留言吧! 有机会上热评榜! 攒金币兑换礼品!

好的评论会让人崇拜发布评论

我的更多文章

下载客户端阅读体验更佳

APP专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