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范围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范围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另外,律师应当核查申请机构的章程是否对本机构的高管有特殊规定。
相应法条摘录如下:
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二、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兼职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协会可以要求其在关联机构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关联机构的认定标准为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范围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另外,律师应当核查申请机构的章程是否对本机构的高管有特殊规定。
相应法条摘录如下:
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二、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兼职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协会可以要求其在关联机构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关联机构的认定标准为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