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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要求对郑有德在未央区看守所死亡按照非正常死亡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律师意见书

2016-06-03 11:0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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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籍在押人员郑有德5月11日在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看守所死亡,家属与我们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代理他们参与处理郑有德死后相关事宜。
接受委托后,通过家属对看过郑有德尸体的描述,我们初步认为,郑有德可能属于非正常死亡。我们迅速与未央区看守所、未央区检察院取得联系,递交委托手续以及要求未央检察院立即按照非正常死亡案介入调查,对郑有德进行尸检。
之后几天我们查看了案发当天监控视频,我们发现郑有德当天生命体征很弱,不说一句话,也没有和任何人交流,不是躺着就是坐着一直到案发死亡。我们还见到给郑有德检查尸体的未央区分局的法医,向他了解了相关情况,他提出郑有德的脖子、膝盖、手腕有外伤,全身各处有瘀青,腿部瘀青有红点,但不排除是皮肤病或尸斑,需要进行进一步鉴定确认。
鉴于此,5月23日我们再一次向未央区检察院提出,要求对郑有德死亡案按照非正常死亡案件程序进行处理,至今没有明确答复,后检察院要求未央公安分局对郑有德死亡给出一个明确的书面结论。
5月31日,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向未央检察院递交了《关于在押人员郑有德病亡情况调查报告》,落款时间是2016年5月12日,即未央分局在郑有德死亡后第二天就已经做出调查报告,18天后才交给检察院。
现在,未央区公安分局仍然拒绝对郑有德进行死亡原因鉴定,认为医院的证断证明以及监控中没有发现郑有德被外力打击足以证明其属于正常死亡。
按照法律规定,对于在押人员死亡的
,如果是正常死亡,由公安机关组织进行死亡原因鉴定;对于非正常死亡的,由检察院介入,进行死亡原因鉴定,也就是说,只要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不管是正常死亡还是非正常死亡,都要进行死亡原因鉴定,只不过组织鉴定的主体不一样,一个是公安机关,一个是检察机关。
我们认为,体表检查已经证明郑有德具有属于非正常死亡的可能性,应当由检察机关组织调查,对郑有德进行死亡原因鉴定。如果检察机关认为不属于非正常死亡,应当给郑有德家属和代理律师一个明确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同时,也应当督促公安机关尽快履行职责,组织对郑有德进行死因鉴定。
对于郑有德死亡,我们并不必然认定他就是被人殴打或虐待致死,但是,通过法定程序,给郑有德家属一个明确的令人信服的结论,应当是我们共同追求的目标。在此,本律师再次强烈要求贵院,严格履行法律职责,对郑有德按照非正常死亡程序进行立案调查,让程序公正来得出最后的结论。

段万金律师

2016年 6月2日
本意见书同时抄送:西安市公安局局长、主管局长、法制处、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主管检察长、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局长、主管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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