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律协调查结果委婉的说警察存在言语不当行为,究竟何种不当,具体言语又是怎样?女律师有袭警行为吗?有没有隐藏其他更为恶劣行为?这个结论远远不够,连基本澄清事实都达不到,必须进一步公布真相,尤其是监控视频。
谁是谁非?
广州警方的调查不具备公信力,因为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需要进一步的寻求司法审查途径。如果广州警方拒不提供视频或者没有视频,该如何认定?谁有权要求警方必须提供视频?
警方认定女律师袭警并且对女律师采取脱光衣服检查等强制措施,目前看来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这种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这种行为具有可诉性。
因此女律师下一步应当寻求司法救济途径,向人民法院起诉广州警方针对其袭警认定并强制脱衣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法院受理后,应当进行公开开庭审判。
根据行政诉讼基本的证明规则,警方具有自证清白的义务,如果没有视频监控来证明,仅仅依靠其他警察的证明,是达不到这个证明标准的,女律师还有权申请法院调取视频监控。
我这个庭审可以要求最大限度的公开,尤其是通过网上直播这种方式让所有人都能了解审判的经过,最大限度的促使案件的审理公开公正。
最后经过法庭审判,作出判决,如果认定警方的行为违法,并判处向女律师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女律师可以据此进一步向监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