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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内部合伙人”制度是企业在经营管理中的重大制度创新,有着较强的实践意义。但是不同于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内部合伙人”概念缺乏坚实的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条文支撑基础,缺乏精准和独特的权利义务体系对应,似乎与员工业绩提成分配等传统员工激励制度并无实质区别,主要受我国合同法、民法总则以及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约束和调控,并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界定的权利义务体系。因此,单独以“内部合伙人”来试图创设出一项全新的,独立于“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之外的概念体系,其法律意义和理论价值有限。
[关键词]: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内部合伙人

[问题的提出]: 依据我国《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基于公司治理结构的需要(特别是突破有限公司股东不超过50人的限制),注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作为持股平台成为实务中的常例。而内部合伙人(OP)是相对于普通合伙人(GP)、有限合伙人(LP)的新型员工合伙制度,不同于普通合伙人,内部合伙人无须无限连带承担经营风险尤其是亏损,但能根据超额收益程度分享业绩;不同于有限合伙人,内部合伙人无须投资,仅以自身劳动,在享受劳动报酬的同时,享有经营收益的参与分配权利。内部合伙人的概念,可能来源于对永辉超市员工合伙制度的归纳,内部合伙人可能的其他名称,有“李氏合伙人”、“增值合伙人”等,来源和准确内涵未知,笔者通过查阅相关材料,特别是《揭秘永辉超市超级合伙人制度》(来源:联商网,2018-01-23 10:20,作者未知),整理和归纳了“内部合伙人”制度的相应内涵和外延,在有限资料掌握的前提下,编者初步认为,“内部合伙人”的概念缺乏准确的法律条文支持,缺乏精准和独特的权利义务体系对应,特别是缺乏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支撑下的条文定义,似乎与员工业绩提成分配等传统员工激励制度并无实质区别,主要受我国合同法、民法总则以及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约束和调控,并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界定的权利义务体系。因此,单独以“内部合伙人”来试图创设出一项全新的,独立于“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之外的概念体系,其法律意义和理论价值有限。法学家惹尼、耶林等均反对“法律概念的乱设和滥用”。概念和标准的新设,其嚣尘上,而去芜存真,化繁为简,更显珍贵。
一、永辉超市“内部合伙人”制度设计的意义
超市属于劳动密集型的服务行业,“永辉超市董事长张轩松曾在一次进店调研中发现,当一名一线员工每个月只有2000多元的收入时,他们可能刚刚温饱,根本就没有什么干劲,每天上班事实上就是‘当一天和尚敲一天钟’而已。顾客几乎很难从他们的脸上看到笑容,这对于网络冲击下的实体零售业来说,更是一个巨大的问题。如果一线员工是一种‘当一天和尚敲一天钟’的状态的话,在他们码放果蔬的时候就会出现‘往一边丢’、‘往那一砸’的现象,反正卖多少都和我没关系、超市损失多少果蔬也和我没关系。受过撞击的果蔬通常几个小时就会变黑,这样就无法吸引消费者走进购买,进而对整个超市造成影响。”(《揭秘永辉超市超级合伙人制度》,联商网,2018-01-23 10:20,作者未知
商超行业在争取客户、提升销售额、提升利润率,加速资金流转的同时,却容易忽视对其内部客户”,也就是员工,尤其是一线员工的争取和提升其满意度。服务业的基层员工直接面对消费者,其行为对于用户体验有着直接的影响,试想一家员工微笑热情服务的超市与一家员工冷如冰霜、简单粗暴的超市,对于顾客的用户体验是直接的。
那么如何提升基层员工的程序性,单从工资提升角度是不现实的,首选,不加区分的普通加薪既加重企业成本,也无法实现区别性的内部激励机制的形成。“为此,既为了增加员工的薪酬,也为了节约成本(果蔬的损耗)以及提升营运收入(吸引更多消费者的购买),所以永辉超市在执行副总裁柴敏刚的指挥下开始了运营机制的革命,即对一线员工实行‘合伙人制’”。(《揭秘永辉超市超级合伙人制度》,联商网,2018-01-23 10:20,作者未知
二、永辉采用的合伙人制度内涵
最早的合伙人诞生于海上贸易的需要,技术人员(海员)与商人(资本)的合作,本质就是资本和劳动力的合伙,在现代公司制度未产生前,可能说,合伙人制度实现了资本和人头的有效联合,只是尚未实现以“有限责任”、“独立责任”来隔离合伙风险。现行合伙人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股东的另一称谓,此种称谓将合伙人制度混淆于公司法意义下的股东;二是依据《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基于公司治理结构的需要(特别是突破有限公司股东不超过50人的限制),注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作为持股平台。永辉超市创设的以打造团队经营者为核心的增值合伙人(OP)(笔者注:即内部合伙人,也有资料称李氏合伙人,定义依据未知),OP出钱出力、做增量价值、分享增值收益。
1·基础制度:内部合伙人分享超额利润、决定基层人事安排
总部与经营单位(合伙人代表,即销售各部门代表)根据历史数据和销售预测制定一个业绩标准,如果实际经营业绩超过了设立的标准,增量部分的利润按照比例在总部和内部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
一般情况下,合伙人是以门店为单位与总部来商谈。永辉总部代表、门店店长、经理以及课长,我们一起开会探讨一个预期的毛利额作为业绩标准。将来门店经营过程中,超过这一业绩标准的增量部分利润就会拿出来按照合伙人的相关制度进行分红:或者三七、或四六、或二八。店长拿到这笔分红之后就会根据其门店岗位的贡献度进行二次分配,最终使得分红机制照顾到每一位基层员工。”前永辉超市负责“内部合伙人”制度设计的高管柴敏刚说(《揭秘永辉超市超级合伙人制度》,联商网,2018-01-23 10:20,作者未知)。
在“内部合伙人”制度的影响下,一线员工的收讫与“品类或部门、科目、柜台等”的收入是挂钩的,因此,激励基层员工在“创收”上积极“开源”,甚至帮助公司拓展客户。另一方面,由于分成是依据净利润分成,也激励了员工支尽量避免不必要的成本浪费。“以果蔬为例,员工至少在码放时就会轻拿轻放,并注意保鲜程序,这样一来节省的成本就是所谓的“节流”,这也就解释了在国内整个果蔬部门损耗率超过30%的情况下,永辉超市只有4%~5%损耗率的原因。” (数据来源:《揭秘永辉超市超级合伙人制度》,联商网,2018-01-23 10:20,作者未知
此外,在内部合伙制下,对于部门、柜台、品类等人员招聘、解雇都是由员工组的所有成员决定,是否增加或销减人手由员工组决定。“最终,这一切都将永辉的一线员工绑在了一起,大家是一个共同的团体,而不是一个个单独的个体——极大地降低了企业的管理成本,员工的流失率也有了显著的降低。” (《揭秘永辉超市超级合伙人制度》,联商网,2018-01-23 10:20,作者未知
2·升级制度:对专业买手进行股权激励
除对普通一线员工实施“内部合伙人”激励外,对高级别或核心位置的员工,如药店中拥有执业药师资质的店长店员、采购部门经理等,在上述内部合伙制之上,永辉超市公司对其实施股权激励。
根据公开资料,笔者对永辉股权激励的具体方案不明,实务中,员工股权激励通常设计为:
(1)初始股权激励阶段
①仅给予虚拟股份:被配股者只享有利润分红权,不享有其他权利,虚拟股份的发放不影响公司的总资本和股本结构。
②给予期权股份:通过签定协议,承诺员工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即股份期权的有效期)按固定的价格(即行权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企业股份,股份期权被授予人需要行权,过期没有行权,则自动失效。
③契约代持:简称契约股,就是将股份代持在指定股东名下,享受分红权,一般没有决策权。
(2)股权激励行权阶段
①直接转让(笔者注:尽是避免赠予)实股并办理股权登记,记入公司章程。
②将员工手中期权或代持股份转成注册实股。
股权激励既有其积极意义的一面,但也蕴藏着税务、法律、财务、数据等诸多风险。同时,股权激励必须与员工服务期限、服务目标、在职条件等进行挂钩。避免出现,员工坐享其成,不思进取,套现股权,则股权激励就失去了其留住人力的真正目的。
三、永辉超内部合伙人制度有着重要价值和意义,但不意味着可以独立创设一项全新的合伙人制度概念
综上,“内部合伙人”实质为业绩提成制度与股权激励制度的合体,业绩提成制度主要受我国《合同法》、《民法总则》以及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约束和调控。并无《合伙企业法》中的法定权利义务体系。因此,单独以“内部合伙人”来试图创设出一项全新的,独立于“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之外的概念体系,其法律意义和价值有限。

[1]作者简介:谭波,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建造师,工学学士、法学硕士,合同法、公司法与房地产法服务方向。编著出版《国际法视野下我国海洋权益维护研究》、《军队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八招教你搞定物业服务纠纷》(法律出版社)、《中国合同库:房屋买卖、租赁》(法律出版社)等著作。手机:18912900828,电邮:tanbolawyer@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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