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慈善法,哭死草根宝宝了
2016-01-25 08:13阅读:
冯永锋
走在路上,有人直拽我的袖子。回眸一看,发现是一个爱提问的人。爱提问的人这样问我:你所说的草根,到底是什么意思?
草根,当然就是“一定要做公益”的那些人。不论外部条件如何,不论自身条件如何,看到了社会问题在那公然发作,就是不忍直视,就是无法绕开,只能拿自己的身家性命去试图解决的那些人。草根不在于是不是真的“自下向上”生长,也不在于是不是自上向下生长、自左向右生长、自天向地生长、自内向外生长、自石向土生长,而在于,他们“一定要生长”。
另外,草根当然是民间的。不在于这个人的身份如何,而在于其思维和行为方式是否民间化。所有的人如果回到生命本体,都是民间的。官员上班是在为政府服务,下了班其实就是民间个体。而公益本来就是民间的自由行动,因此,支持草根,就是支持那些自然生发的民间公益行动者。
《慈善法》草案正在公示和收集公众意见。据说要收集到11月底。据说给这个法案提意见的人很少。但此法事关公益的未来,事关公益人的命运,因此,研究了一番之后,觉得还是要对其三个最要命的地方,提一提修改意见。否则,自由公益人,民间公益人,将很可能被各种“口袋罪”装入牢笼。
读了这篇文章的人,建议都去给“慈善法”提意见吧。给出了机会不抓紧,别怪人家太无情。
(小题)人人有权公开募捐
据说“慈善法”的立法专家,非常清楚“人人有权公开募捐”才是公益的活力之源,内心里也支持人人有权公开募捐。但不知道笔下行文纵字时,担心起了什么;也不知道出于何种心理,居然还是要写上了一条“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开展募捐”。
有点脑子的人想一想就明白,公益其实是一场场事先无法预测的“遭遇战”。你不知道社会难题何时何地会大爆发。你也不知道何时、何地、何人会感应到社会问题。而公益问题的自由感应者们,往往都是急切的,是能量充足的,都想要第一秒钟就为自己感应到的难题而做点什么。在这时候,如果他居然没有天赋的自由募捐权,那么,他
只要做了公益,民政局这样的部门,马上就会站出来,说他违了法犯了罪。
民间社会之所以有趣和动人,就在于人可在天地间自由创作。如果我们出个国家创作法,强调“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唱歌写字”,那么,这个民族文化的衰微,是一夜之间的事。
微博和微信之所以自由而繁荣,就在于其即时创作性。想到了什么,就写,就发,就传播。没有了事先的审查,没有了登载场地的限制,自由创作给了每个个体无限的灵感和动力。而如果我们出个法律,“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发布微博”,那么,微博肯定死寂一片。社会上本来该有的无限生机、无限能量,其实都是给执政者、立法者这样给耽误了、阉割了。
同样的道理出现在可自由交易、自由讨价还价的菜市场。菜市场每个人都在交易和互动,但菜市场没有一个人的声音能盖过其他人的声音。社会因为自由释放,而生机勃勃。只有当每个人都成了自由释放者,公益社会就可能如菜市场一般,有了公众大量的介入和实践。实践才能出真知,实践才能出健康。每个机体,正因为这些众筹和捐款的体悟,对募捐的风险、捐款的风险,才有足够的鉴别力,有足够的防范力,有足够的承受力,有足够的排除力。
因此,“慈善法”如果要修订和确立,必须把这一条给删去。如果不删,那么这一条将成为“选择性打压迫害公益人士”的重要法条,随时可以拿来对任何想要“定点清除”的公益人士进行“依法定罪”。
(小题)所有机构都要有公募权
“慈善法”还有一个神奇之外,居然规定,“省级以上机构”才有公募权。政府讲个级别也就算了,连公益组织也要分出个级别?政府拼命袒护城市也就罢了,难道公益组织也必须生活在国家级大城市,才算得上在做公益?
这还有点公民社会的基本精神不?这还有点预测未来的能力不?
一家公司,无论注册在哪里,无论注册规模有多大,都可以把产品卖向全世界,都可以聘用全宇宙的任何人才。
一家出版社,可以出任何市场需要的书。一所大学,可以开办社会需要的任何专业。一间饭店,可以制作顾客点出的任何菜肴。
奈何,在“慈善法”眼里,公益组织还有地域限制?不许把服务卖给世界?不许接受本乡村之外的任何捐赠?这和规定,城市里的男人,不许娶农村人为妻有何区别?这和规定,乡下的男子,未在城市居住五年以上,不许吃城市餐馆的饭、上城市的厕所,有何区别?
这到底是什么样的法律逻辑?这到底是什么样的立法心理?
在我看来,这分明是想限制、压制、抵制、抑制公益组织的发展。或者,在立法者眼里,人和人仍旧是分等级的。机构也要分出三六九等。然后,“省级”以下的公益组织,都能力弱小、品质堪忧、公信力不足?
而真正的公益,都是来自于民间社会。在中国,固然大量的农民涌入了城市,农村荒落成空村,但农民仍旧是中国公益的主流力量。中国的绝大多数人口,也都生活在“省级以下城市”里。越是乡村,公益做得越自然。越是小县城,公益做得越迅速。
怎么会有这样的条款,把广大公益主体拒之门外,连做个公益,也要搞起中央集权?
如果一部法律,连做个公益还要分出“城乡差别”,那这部法律,实在就对社会公平、人人平等有着极大的不敬。这样的残酷无情的立法思想,早都该被清除出人类的头脑,怎么到了今天,还在这些高级皮囊里作威作福、作妖作怪?
这个法条如果在将来还继续健在,那么,除了涉嫌“严重歧视罪”之外,还很可能是一个预埋的“口袋罪”。与“个人无权开展募捐”原理相同,只要政府,或者政府的某个官员,对某些公益组织心存不满,想要除之以后快,就可以祭出这个条款,然后将其合法入罪。
反转过来想一想,如果乡村的公益组织那么贫弱,那恰恰是法律更应当扶强补壮的重要对象。那就更应当强化这些机构的公募权、自由发展权、资源倾斜权。看来立法者一辈子都只生活在帝都和魔都,眼睛里再也看不到乡村的广大,城镇的繁华。
因此,这一条一定要改掉,改为所有的公益组织,无论是“财团法人”(基金会),还是“社团法人”(民非、社会团体),都可以自由公募。
(小题)民政局怎么能随意“修理”公益组织?
“慈善法”一看就是民政系统的人在参与和主导。他们给自己的部门强化了太多的威权、输送了太多的权力意志。
比如有那么一大章节,居然全是鼓励“县级以上的民政局”,可依据猜忌和妄想,依据“可能性”,随意对公益组织进行各种查处。
政府当然有监管的一面,但更重要的职责和义务,当是服务。当前中国的民间公益组织发展缓慢,原因就在于政府的服务做得太差。注册上给的条件太严苛,税收上的体系却完全没明确,对公众对公益组织捐赠也不是特别的鼓励和支持。企业捐赠的抵税条件太缺乏吸引力。
然后,对公益组织的限制条款却多如牛毛。这也不许碰,那也不许做。分明都是把公益组织当成嫌疑犯的心理。用法律术语来说,就是对所有从事民间公益的人,都以“有罪推定”的眼光上下打量。恨不得拉到衙门里去,先打上五十大板。
你看这些字段,看上去多么气势汹汹:“第九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可能有违法行为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慈善组织的住所或者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二)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账簿、电子数据等有关资料,采取录音、录像等手段取得与监督管理有关证据;(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情况;(四)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其银行等金融账户;(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大家看一下此前的要件,仅仅是“可能”。这样一来,如果这一条被通过,最“可能”的后果是,民政部门可能在没有任何证据的前提下,依据某个官员的幻觉,依据某个官员的迫害意志,依据某个官员的兴趣和爱好,就可随意侵犯公益组织的大院和后堂、厨房和厕所,粮仓和书库;可能随意抓捕、查封、关闭、叫停所有的公益组织。
这一条如果通过,比前面论述的可能的口袋罪,就要险恶得多。这一条,其实涉及两个阴暗心理,一是这个国家根本不想发展社会组织,想仍旧回到党政包揽天下公务、社会事务的时代,哪怕自己解决不了,哪怕自己是社会难题的肇事者,也坚决不给民间一丝一毫的机会。二是所有的公益组织都是政府的敌人,天生就只会干坏事,因此,需要给政府的监管,创造一切“可能”的空间。让监管变得无处不在。
当今的时代,有三个地方已经发生了重要的转变。
一是人与国家——也就是政府——的关系,过去,是政府打着国家的名义,绞尽脑汁以控制社会公众,现在,是政府要给公众服务。提供不了服务的地方,可以让公众自己给自己提供,政府完全可以靠边站。
二是知识与人的关系。过去,知识是用来改变命运的,先到先得的,特权者才可享有的,享有者是可得到特权的。而今天,知识也成了人类的服务器,人类随时可获取,后来者比先来者可能更有知识。命运随时可改变知识,命运随时可活用知识。
三是公益机构与其他辅助者的关系。公益机构本来是公益的主导者,但在过去,公益机构一直被政府、公益资本、学者专家们欺压,在各种场合抬不起头、直不起腰、壮不起胆、做不了太多的事。现在,一切都将成为公益机构的辅佐和协助者。政府其实不需要在监管上有太多的作为,因为有其他的法律,有行业的自律,有公众的监督,有云网络的大数据。
因此,你可以没有服务能力,但求你不要任性监管。这一条必须在出台前,通通删除。如果不删除,公益机构将每天生活在惶恐中,随时有人来查封你、年检你、审查你、逮捕你、解散你、阻止你,以国家和法律的名义,刺杀你。(2015.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