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购茅台疑有假
2022年4月24日,杨某以2.52万元的价格,向李某下单购买12瓶飞天茅台酒。收货后,杨某联系李某,称其所购茅台酒是假冒产品,并协商将其中11瓶未开封酒送检。
随后,杨某将4月2日在李某处另购的未开封茅台酒(非本次诉争标的)送至市场监管部门,由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产品辨认(鉴定)表》,结论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此后,杨某据此向法院起诉李某,主张4月24日所购12瓶茅台酒均为假冒,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十倍损失共计26.4万元。
庭审中,杨某自认4月24日所购12瓶酒已全部开封饮用,无法送检,送检样品实为4月2日所购批次,而其主张的十倍赔偿明确针对4月24日交易。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主张案涉4月24日茅台酒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提交《产品辨认(鉴定)表》载明的送检样品不能证明与案涉茅台酒相关,庭审中杨某亦认可送检样品不是案涉4月24日的茅台酒,案涉茅台酒因已全部开封而不能作鉴定。杨某提交的《产品辨认(鉴定)表》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案涉茅台酒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同时,杨某、李某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李某在争议初期时即明确建议“拿整瓶酒去鉴定”,且当时尚存未开封酒品,杨某称“因全开无法鉴定”,与沟通时的情形明显矛盾。因案涉茅台酒已全部开封,故诉讼中亦无鉴定的基础。
2022年4月24日,杨某以2.52万元的价格,向李某下单购买12瓶飞天茅台酒。收货后,杨某联系李某,称其所购茅台酒是假冒产品,并协商将其中11瓶未开封酒送检。
随后,杨某将4月2日在李某处另购的未开封茅台酒(非本次诉争标的)送至市场监管部门,由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产品辨认(鉴定)表》,结论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此后,杨某据此向法院起诉李某,主张4月24日所购12瓶茅台酒均为假冒,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十倍损失共计26.4万元。
庭审中,杨某自认4月24日所购12瓶酒已全部开封饮用,无法送检,送检样品实为4月2日所购批次,而其主张的十倍赔偿明确针对4月24日交易。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主张案涉4月24日茅台酒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提交《产品辨认(鉴定)表》载明的送检样品不能证明与案涉茅台酒相关,庭审中杨某亦认可送检样品不是案涉4月24日的茅台酒,案涉茅台酒因已全部开封而不能作鉴定。杨某提交的《产品辨认(鉴定)表》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案涉茅台酒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同时,杨某、李某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李某在争议初期时即明确建议“拿整瓶酒去鉴定”,且当时尚存未开封酒品,杨某称“因全开无法鉴定”,与沟通时的情形明显矛盾。因案涉茅台酒已全部开封,故诉讼中亦无鉴定的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