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混同用工
邕某科技公司与豫某科技公司存在合作关系,双方约定由豫某科技公司承揽邕某科技公司相关业务,并同步派驻人员提供支持。2023年4月20日,胡先生入职邕某科技公司工作。但在此期间,邕某科技公司既未与胡先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帮其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2023年5月至6月,胡先生的工资由邕某科技公司直接发放,自7月起,由豫某科技公司向胡先生支付工资,该支付方式持续至10月。2023年10月中旬,胡先生从邕某科技公司离职,离职时当月工资尚未结清。
2023年12月,胡先生以邕某科技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邕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为:确认胡先生与邕某科技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至2023年10月19日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决邕某科技公司向胡先生支付未结清的工资3141元及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29035元。
邕某科技公司对该仲裁结果不服,遂将胡先生诉至法院。邕某科技公司认为,2023年6月后,胡先生的薪资一直由豫某科技公司发放,邕某科技公司未参与管理、薪金发放,与胡先生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仲裁裁决,判令不支付胡先生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胡先生则辩称,2023年6月至10月,自己一直按照邕某科技公司的要求上班打卡,不认可邕某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邕某科技公司与豫某科技公司存在合作关系,双方约定由豫某科技公司承揽邕某科技公司相关业务,并同步派驻人员提供支持。2023年4月20日,胡先生入职邕某科技公司工作。但在此期间,邕某科技公司既未与胡先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帮其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2023年5月至6月,胡先生的工资由邕某科技公司直接发放,自7月起,由豫某科技公司向胡先生支付工资,该支付方式持续至10月。2023年10月中旬,胡先生从邕某科技公司离职,离职时当月工资尚未结清。
2023年12月,胡先生以邕某科技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邕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为:确认胡先生与邕某科技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至2023年10月19日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决邕某科技公司向胡先生支付未结清的工资3141元及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29035元。
邕某科技公司对该仲裁结果不服,遂将胡先生诉至法院。邕某科技公司认为,2023年6月后,胡先生的薪资一直由豫某科技公司发放,邕某科技公司未参与管理、薪金发放,与胡先生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仲裁裁决,判令不支付胡先生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胡先生则辩称,2023年6月至10月,自己一直按照邕某科技公司的要求上班打卡,不认可邕某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