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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混同用工

2026-03-03 08:48阅读:
关联企业混同用工

  邕某科技公司与豫某科技公司存在合作关系,双方约定由豫某科技公司承揽邕某科技公司相关业务,并同步派驻人员提供支持。2023420日,胡先生入职邕某科技公司工作。但在此期间,邕某科技公司既未与胡先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帮其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20235月至6月,胡先生的工资由邕某科技公司直接发放,自7月起,由豫某科技公司向胡先生支付工资,该支付方式持续至10月。202310月中旬,胡先生从邕某科技公司离职,离职时当月工资尚未结清。
  202312月,胡先生以邕某科技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邕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为:确认胡先生与邕某科技公司于2023420日至20231019日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决邕某科技公司向胡先生支付未结清的工资3141元及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29035元。
  邕某科技公司对该仲裁结果不服,遂将胡先生诉至法院。邕某科技公司认为,20236月后,胡先生的薪资一直由豫某科技公司发放,邕某科技公司未参与管理、薪金发放,与胡先生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仲裁裁决,判令不支付胡先生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胡先生则辩称,20236月至10月,自己一直按照邕某科技公司的要求上班打卡,不认可邕某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先生由邕某科技公司招聘,接受公司的管理,从事公司安排有报酬的劳动,且胡先生提供的劳动是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该案中,邕某科技公司主张20236月后,胡先生的用人单位转变为案外人豫某科技公司,但邕某科技公司未就其与胡先生已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提供相应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结合双方陈述,法院确认胡先生与邕某科技公司于2023420日至20231019日存在劳动关系。
  最后,法院判决邕某科技公司向胡先生支付未结清的工资3141元,以及劳动关系存在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9035元。
  一审宣判后,邕某科技公司提起上诉。邕某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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