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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延误致行李“掉队”

2026-02-28 08:03阅读:
航班延误致行李“掉队”

  2023128日,赵先生及家人乘坐南宁—上海—日本大阪联程机票的航班。然而,因飞机延误,行李在上海某机场未及时托运随航班一同抵达日本,导致赵先生及家人在日本需临时购买生活用品,并产生了取回行李的交通费。
  赵先生认为,航空公司未及时告知和提醒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且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航空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800元。
  被告的某航空公司辩称,航班因空中交通流量管制延误并非公司原因造成,同时已向赵先生提供了《航班不正常证明》。航空公司愿意参照日本快递公司邮递费用的标准,补偿赵先生行李从机场运送到酒店的快递费用,同时考虑到对赵先生在日本旅行生活不便,适当补偿其造成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赵先生所乘南宁—上海航班因空中交通流量管制延误起飞,导致他换乘上海—大阪航班时未能及时托运行李,其行李未同机抵达,次日运抵大阪某国际机场后其需自行领取。
  法院认为,依照《民法典》有关规定,承运人迟延运输造成旅客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情形除外;承运人需证明已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损失,否则仍需担责。在该案中,航班延误虽非航空公司所致,但赵先生购买的是联程票,航空公司明知第一程延误却未能举证证明已勤勉履行承运义务保障换乘,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向赵先生赔偿900元,驳回赵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旅客购票时,应充分了解不同航空公司的运输服务差异,主动查询航班准点率等信息,优先选择保障能力较强的航班,减少出行中可能发生的损失。遇到此类行李延误情况,旅客首先要妥善保管好机票、行程单等凭证,留意航空公司关于退改签的具体规定,明确自身权利与义务。
  其次
,若航班发生延误或取消,要第一时间与航空公司沟通协商,保留好延误证明、沟通记录等相关证据,以便后续维权。若协商不成,可依据《民事诉讼法》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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