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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程中途加价

2026-03-21 08:42阅读:
装修工程中途加价

  20229月,罗女士与当地一家装修公司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装修工程款为197900元。合同签订当日,罗女士支付了50000元,公司出具了家装定金收据,但该收据并未经罗女士签字。双方还另行约定,若罗女士最终不由该公司施工但使用其设计方案,将按房屋面积支付相应设计费。
  合同签订后,装修公司于20243月至6月多次通过微信发送设计效果图。然而,20246月至7月,装修公司突然告知罗女士因房屋实测面积及柜子面积增加,装修总价需从197900元增至223000元。突如其来的加价让罗女士无法接受,她于715日明确表示解除合同,并要求装修公司退款50000元。
  协商未果后,罗女士将房屋交由他人装修,并将装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款项。装修公司则提出反诉,认为罗女士擅自解约构成违约,要求支付违约金39580元。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装修公司作为专业公司,在缔约时应核实装修面积等主要数据,其仅以估算面积报价并定为固定价款,且未约定有权根据实测面积调价,应受合同固定价条款约束。装修公司单方提出增加价款并拒绝按原约定价款施工,已构成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罗女士有权解除合同。
  同时,针对双方争议的50000元款项性质,因相关收据未经罗女士签字确认,法院明确认定为工程预付款而非定金。
合同因装修公司违约而解除,根据民法典规定,装修公司应将预付款返还。同时,考虑到装修公司已提供设计服务,法院酌定罗女士支付设计费6000元,该费用可从应返还款项中抵扣。最终,法院判决双方合同解除,装修公司返还罗女士44000元,并驳回装修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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