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丢证致补贴“泡汤”
2025年,惠州市民黄先生为享受当地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在某4S店购买新车后,将其名下二手车的报废手续全权委托该店销售人员办理,并为此专门请假配合。
然而,销售人员不慎遗失了车辆登记证书,导致黄先生既无法申领政府补贴,也未能获得车辆报废残值。黄先生要求4S店承担损失,但店方以“代办属销售个人行为,未入合同”及店内标有“口头协议无效”为由拒绝。
经黄先生投诉,惠州市消委会联动市汽车流通协会进行调解。经调查核实,消委会明确指出,销售人员受委托办理与其销售职务密切相关的业务,应认定为职务行为,其过失后果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店内的单方告示不能免除法定责任。最终,4S店同意对黄先生进行服务补偿,并协助追索车辆残值。
[点评]本案的核心在于认定销售人员的行为性质。消费者基于对4S店及其员工的信任进行委托,该代办事宜与购车交易紧密关联,是经营服务的延伸,应视为职务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4S店内部规定不能对抗法律,其将责任推给员工个人的做法于法无据。
此案也暴露出部分商家对员工衍生服务缺乏监管。省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在委托办理重要事宜时,应尽量将服务内容、权责等写入书面约定,以有效防范风险。(马灿 粤消宣)
2025年,惠州市民黄先生为享受当地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在某4S店购买新车后,将其名下二手车的报废手续全权委托该店销售人员办理,并为此专门请假配合。
然而,销售人员不慎遗失了车辆登记证书,导致黄先生既无法申领政府补贴,也未能获得车辆报废残值。黄先生要求4S店承担损失,但店方以“代办属销售个人行为,未入合同”及店内标有“口头协议无效”为由拒绝。
经黄先生投诉,惠州市消委会联动市汽车流通协会进行调解。经调查核实,消委会明确指出,销售人员受委托办理与其销售职务密切相关的业务,应认定为职务行为,其过失后果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店内的单方告示不能免除法定责任。最终,4S店同意对黄先生进行服务补偿,并协助追索车辆残值。
[点评]本案的核心在于认定销售人员的行为性质。消费者基于对4S店及其员工的信任进行委托,该代办事宜与购车交易紧密关联,是经营服务的延伸,应视为职务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4S店内部规定不能对抗法律,其将责任推给员工个人的做法于法无据。
此案也暴露出部分商家对员工衍生服务缺乏监管。省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在委托办理重要事宜时,应尽量将服务内容、权责等写入书面约定,以有效防范风险。(马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