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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以来,执行异议案件数量大幅增长。在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过程中,对执行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适用的审查依据和救济途径均不相同,今天小编以一个小额借贷案例入手,为您介绍一下民间借贷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
裁判规则 一、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书面异议被驳回后,应当根据其权利主张与原判决、裁定之间的关系,依法选择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者执行异议之诉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执行异议之诉是对案外人权利保护提供的司法救济途径,针对的是执行行为本身,核心在于以案外人是否对执行标的具有足以阻却执行程序的正当权利为前提,就执行程序应当继续还是应该停止做出评价和判断。
三、案外人权利主张所指向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其诉讼请求所指向的标的物,与原判决、裁定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该权利义务关系的客体具有同一性,执行标的就是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客体,其则属于“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情形,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裁判实例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案号:(2013)民提字第207号
孙昌明与江苏威特集团有限公司、盐城经济开发区祥欣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情介绍 威特公司向建行城北支行借款并以5000平房屋做抵押,该行于2009年12月4日办理了上述房产抵押注销手续。同日,威特公司向祥欣公司借款400万元,以363平房产作价530万元设定最高额抵押,双方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办理了他项权证。
孙昌明为威特公司工程实际施工人,2009年10月20日,威特公司与孙昌明签订协议书确认欠孙昌明工程款405万元,并以其自有房屋抵冲工程款373余万元,余款另行结算。亭湖法院民事判决确认该协议合法有效。
在祥欣公司申请执行威特公司、威特材料公司、威特制动公司、江苏天行健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
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以来,执行异议案件数量大幅增长。在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过程中,对执行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适用的审查依据和救济途径均不相同,今天小编以一个小额借贷案例入手,为您介绍一下民间借贷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
裁判规则 一、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书面异议被驳回后,应当根据其权利主张与原判决、裁定之间的关系,依法选择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者执行异议之诉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执行异议之诉是对案外人权利保护提供的司法救济途径,针对的是执行行为本身,核心在于以案外人是否对执行标的具有足以阻却执行程序的正当权利为前提,就执行程序应当继续还是应该停止做出评价和判断。
三、案外人权利主张所指向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其诉讼请求所指向的标的物,与原判决、裁定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该权利义务关系的客体具有同一性,执行标的就是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客体,其则属于“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情形,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裁判实例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案号:(2013)民提字第207号
孙昌明与江苏威特集团有限公司、盐城经济开发区祥欣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情介绍 威特公司向建行城北支行借款并以5000平房屋做抵押,该行于2009年12月4日办理了上述房产抵押注销手续。同日,威特公司向祥欣公司借款400万元,以363平房产作价530万元设定最高额抵押,双方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办理了他项权证。
孙昌明为威特公司工程实际施工人,2009年10月20日,威特公司与孙昌明签订协议书确认欠孙昌明工程款405万元,并以其自有房屋抵冲工程款373余万元,余款另行结算。亭湖法院民事判决确认该协议合法有效。
在祥欣公司申请执行威特公司、威特材料公司、威特制动公司、江苏天行健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