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判决“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如何执行?
2026-08-25 11:50阅读:
来源:《执行工作实务》P40-42页
(四)判决“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如何执行
《民法典》第1161条第1款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由此可以看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规则明确简单。然而,究竟该如何确定“所得遗产实际价值”,如何对继承人进行执行,则困扰着审判和执行实务。执行依据的主文应该明确具体,才具备可执行性。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的判决通常没有明确“所得遗产实际价值”。关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有两种类型:一是最为普遍的情况,即主文仅以“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概括描述责任范围。比如,“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二是少量判决,即主文中明确了遗产的名称。比如,“以位于××市房屋价值的一半为限向原告丁某承担3万元的清偿责任”。
以上情况的发生具有深刻的根源和缘由。一是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和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分别属于两个法律关系,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审理的是债权金额大小问题,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则审理遗产继承的多少与是否继承的问题。因此,法院审理债权债务纠纷案件时,往往不予查明遗产继承情况。二是举证责任难以划定。如果将“所得遗产”作为需要查明的事实,则必然要将举证责任分配至当事人。按照一般的“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债权人要举证证明遗产范围,然而债权人往往没有能力完成举证,将会造成不公平的状况。而如果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安排,则又会产生新的问题。在继承人不如实举证,没有全面查明遗产的情况下,审判程序难以查明真实情况,也不能推定事实。此外,如果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被告是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其作为“局外人”,也无法掌握被继承人的遗产情况。三是现行规则不明。《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意见
(四)判决“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如何执行
《民法典》第1161条第1款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由此可以看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规则明确简单。然而,究竟该如何确定“所得遗产实际价值”,如何对继承人进行执行,则困扰着审判和执行实务。执行依据的主文应该明确具体,才具备可执行性。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的判决通常没有明确“所得遗产实际价值”。关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有两种类型:一是最为普遍的情况,即主文仅以“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概括描述责任范围。比如,“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二是少量判决,即主文中明确了遗产的名称。比如,“以位于××市房屋价值的一半为限向原告丁某承担3万元的清偿责任”。
以上情况的发生具有深刻的根源和缘由。一是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和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分别属于两个法律关系,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审理的是债权金额大小问题,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则审理遗产继承的多少与是否继承的问题。因此,法院审理债权债务纠纷案件时,往往不予查明遗产继承情况。二是举证责任难以划定。如果将“所得遗产”作为需要查明的事实,则必然要将举证责任分配至当事人。按照一般的“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债权人要举证证明遗产范围,然而债权人往往没有能力完成举证,将会造成不公平的状况。而如果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安排,则又会产生新的问题。在继承人不如实举证,没有全面查明遗产的情况下,审判程序难以查明真实情况,也不能推定事实。此外,如果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被告是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其作为“局外人”,也无法掌握被继承人的遗产情况。三是现行规则不明。《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