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州市人民法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对黑恶势力式的强拆、强铲、强占、破坏行为当行政行为加以维护,二十五年不解决赔偿问题,被强拆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强占宅基地的使用权人魏永平全家人至今流离失所,这是法院的问题,还是办案法官的问题??????
1996年3月14日,河北省滦县土地局认定魏永平祖传的、祖祖辈辈生活栖居的、唯一的、经滦县人民政府依法登记的百年老宅基地上的五间房屋是在耕地上建房,限十日内拆除,恢复地貌。
1996年6月11日,滦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土地局的处罚决定,土地局败诉。
1997年4月30日,原滦县响堂镇政府副镇长杜祥、于建水等人不经审批,不经行政处理,不经评估、登记、清点,不给任何赔偿与补偿,对房屋所有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李树玲、魏志刚拳打脚踢、抓到镇政府关押审讯,开始对魏永平的百年老宅基地及宅基地上的财产实施强拆、强铲、强占、破坏。
强拆三间正房,强占百年老宅基地301.6平米;强拆猪圈,强占老宅基地146.6平米;强铲白菜窖,强占老宅基地196.6平米;强铲老宅基地内15棵至今50多年树龄的大树,强占老宅基地50平米,将老宅基地内的五间正房铲的地基下沉,主体墙开裂,冬天漏风,夏天漏雨。
1997年6月21日,魏永平起诉到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此后,滦县法院相继作出五次枉法裁判,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五次枉法裁判。
滦县法院五次枉法裁判:1、(1997)滦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2、(1997)滦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3、(1999)滦行重字第1号行政判决;4、(1999)滦民监字第11号驳回申诉通知;5、(2010)滦行重字第4号行政判决。
唐山市中级法院五次枉法裁判:1、(1999)唐行终字第47号行政判决;2、(2000)唐行监字第2号驳回申诉通知;3、(2012)唐行终字第25号行政判决;4、(2012)唐行监字第51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5、(2014)唐行再终字6号行政判决。
1996年3月14日,河北省滦县土地局认定魏永平祖传的、祖祖辈辈生活栖居的、唯一的、经滦县人民政府依法登记的百年老宅基地上的五间房屋是在耕地上建房,限十日内拆除,恢复地貌。
1996年6月11日,滦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土地局的处罚决定,土地局败诉。
1997年4月30日,原滦县响堂镇政府副镇长杜祥、于建水等人不经审批,不经行政处理,不经评估、登记、清点,不给任何赔偿与补偿,对房屋所有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李树玲、魏志刚拳打脚踢、抓到镇政府关押审讯,开始对魏永平的百年老宅基地及宅基地上的财产实施强拆、强铲、强占、破坏。
强拆三间正房,强占百年老宅基地301.6平米;强拆猪圈,强占老宅基地146.6平米;强铲白菜窖,强占老宅基地196.6平米;强铲老宅基地内15棵至今50多年树龄的大树,强占老宅基地50平米,将老宅基地内的五间正房铲的地基下沉,主体墙开裂,冬天漏风,夏天漏雨。
1997年6月21日,魏永平起诉到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此后,滦县法院相继作出五次枉法裁判,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五次枉法裁判。
滦县法院五次枉法裁判:1、(1997)滦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2、(1997)滦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3、(1999)滦行重字第1号行政判决;4、(1999)滦民监字第11号驳回申诉通知;5、(2010)滦行重字第4号行政判决。
唐山市中级法院五次枉法裁判:1、(1999)唐行终字第47号行政判决;2、(2000)唐行监字第2号驳回申诉通知;3、(2012)唐行终字第25号行政判决;4、(2012)唐行监字第51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5、(2014)唐行再终字6号行政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