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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之问

2025-11-26 07:26阅读:
《宪法》之问
作者:许东
《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有没有条文说明“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不包括“人民住房土地使用权”?1988412日通过《宪法》修正案,在第十条第四款增加一句: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从此“人民住房土地使用权”必须按市场高价购买后,才能限期(70年)属于人民!若问:国家属于谁?有个响亮的回答:国家属于人民。那么人民在自己的土地上建、购住房,还要向“为人民服务的政府”购买“住房土地使用权”吗?打一个通俗的比喻,这是地主(土地的主人)在自己的庄园里,向“管家”购买“住房土地使用权”。操作方法是,政府向“住房开发商”落槌交易“人民住房土地使用权”(这种大宗商品的竞价交易,除了政府谁敢“土拍”?),住房开发商把“购地”的各种费用(成本)摊进房价后出售给人民(零售“人民住房土地使用权”)。借“住房开发商”之手把地价(非土地所有权)炒高,丰厚财政(多多益善),还袖手一旁责备住房开发商和“炒房团”推高房价。
有学者指出:中国大陆商品房价中,“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和相关的税、费不低于60%(半数以上非建材、人工成本)。吴敬琏和郎咸平分别做过统计分析,房价中除“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费”之外,还有12项税和50多项费,加在一起占住房价格的60%以上!房价中这些刚性的成分不降反升,如何降房价?
社会主义的中国,土地属于国家,国家属于人民,这是谁也不能颠覆的定理。有谁敢说国家和土地属于政党和政府吗?那么
,对应土地属于国家,国家属于人民的“土地使用权”无可非议属于人民。尤其是关系民生的“人民住房土地使用权”(居者有其屋的基本权),非同于其它的“公民土地使用权”,它是民生公权!因为政府“土拍”住房土地使用权,并未落实到具体公民(姓甚名谁的个体),而是“人民(群体)住房土地使用权”,它是民生公权,民生公权可以转让/卖钱吗?政府拿“人民住房土地使用权”搞大宗商品竞价交易,是否经过人民的许可(委托与授权),把自己的住房土地使用权竞价卖掉,钱归政府拿走,而人民自己最后高价买单?我看不会有这样没脑子的人民。可能会冒出一个不把自己当人民的第三方(非官非民)出来帮腔:人民住房土地使用权不是“权力”而是“权利”。那么请问:与土地所有权(实物权)分离的“人民住房土地使用权”本身有实物吗?没有实物“利”在哪里?懂不懂人民的政治意涵?
此国策铸成两个事实:第一、“土地所有权”和“人民住房土地使用权”原本都属于人民,结果后者被分离出来跟商人权钱交易,最终目标是高价卖给人民。既成一个事实,人民住房土地使用权是钱多权大,钱少权小,没钱无权。第二、不同时期的住房土地使用权价格,不同地段/面积的住房土地使用权价格,形成“人民住房土地使用权”严重的不平等与阶级差别!不同阶级实际拥有房产的数量和档次,在新生富豪阶级(包括某些掌管国有资产,手握权力/资源的人)、中产阶级、普通平民阶级之间的差别越来越大!制造(人民住房土地使用权差别)和扩大阶级差别,这是马克思的社会主义吗?马克思的社会主义中,“三个达到消灭”的第一个就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差别”!坚持“马克思主义初心”言犹在耳,如何自圆其说?
前文我提到“炒房团”推高房价,“炒房团”炒的是房价吗?我认为不是,房价只是一个外壳,他们炒的是外壳里面的一个东西,这个东西是什么?分析一下便知。大陆房价其实很简单,只有四个成分:1.建筑材料成本;2.人工成本;3.土地使用权(无所有权)成本;4.投资利润。试问,建材、人工、利润这三个东西能炒出多少油水来?能驴打滚地炒翻倍吗?能炒翻倍、翻几番的正是“人民住房土地使用权”!这个权在没有“向人民零售”之前,它是民生公权,炒民生公权才能赚大钱!须知,“人民住房土地使用权”是用来居住的,不能拿去卖钱,更不能放在市场翻倍地炒!中国“犹大”知多少(为了钱可以出卖上帝)?“人民住房土地使用权”之权、钱交易成就了多少富豪?
社会主义的中国,土地属于国家,国家属于人民,政府为人民服务,郑重宣示人民至上,土地所有权自然属于人民。居者有其屋是孙中山的民生思想,是人民的基本权。但是在社会主义的中国,土地归人民所有,而“人民住房土地使用权”要按市场高价购买并限期拥有,这是谁的逻辑和道理?《宪法》第二条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住房土地使用权(注意:它区别公民土地使用权)为何不属于人民?“人民住房土地使用权”的“权、钱交易”之国策,其顶层设计的指导思想是什么?操作程序是什么?目标是什么?其指导思想不得而知,但操作程序有目共睹,“人民住房土地使用权”以大宗商品竞价出售给“住房开发商”,再由商人按市场规则量化零售。实现的目标也很明白,获得“人民住房土地使用权”必须付钱,钱是权的度量衡,钱多权大,钱少权小,没钱无权。这个目标是谁想要的?把人民住房土地使用权这个民生公权拿去卖钱的权力,绝非人民授权,这个权力不属于人民!严重违反“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规定!
奴隶社会的奴隶主会把一条锁链套上奴隶的脖子,而今我们很多普通百姓的脖子上是不是也有一条看不见的锁链?链子的吊牌上都有两个字“房奴”!普通百姓跪倒在价格高昂(伴随普通百姓一生的房贷,七十年期满不知结果)的“人民住房土地使用权”下为奴。这是不是藐视《宪法》!国策违宪谁来纠正?
2001年3月7日於宜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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