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保外贷登记律师业务简述
2017-02-23 19:35阅读:
作者 侯陆军 律师
近年来,随着我国鼓励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内保外贷作为一种典型的跨境担保形式,已经在企业跨境投融资,尤其是境外投资并购活动中越来越得到广泛运用。近期以来,由于国家外汇管理局进一步加强资金出境的管控,使得内保外贷作为一种资金间接融出的方式优势凸显。日前,笔者已接到多家企业及金融机构咨询有关内保外贷登记的实务咨询及服务委托,现就内保外贷登记的相关规定,结合有关办理客户项目经验就有关内保外贷的法律实务作一简要阐析:
(一)内保外贷登记的规范要点
1、关于内保外贷签约登记的主体及登记方式
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的规定,履行内保外贷登记的为境内担保人,按主体性质分为银行和非银行机构两大类,其中非银行机构中又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三类。至于个人是否可以作为担保人,根据29号文的规定,“可参考境内非银行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因此应当是可以作为内保外贷的担保人的。
关于登记方式,根据29号文的规定,担保人为银行的,由担保人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报送内保外贷业务相关数据。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的,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因此,一般而言,内保外贷登记主要针对的是非银行机构。
2、关于内保外贷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根据29号文配套操作指引,非银行机构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时,应提供关于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以及外汇局认为需要补充的相关证明材料,一般包括境外投资项目的批准文件、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等。
3、内保外贷履约登记(对外债权登记)
在内保外贷发生担保履约后,成为对外债权人的境内担保人或境内反担保人,应在担保履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债权登记。需要注意的是,(1)非银行机构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在境外债务人偿清境内担保人承担的债务之前,未经外汇局批准,担保人必须暂停签订新的内保外贷合同。(2)提供内保外贷后未办理登记但需要办理担保履约的,担保人须先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内保外贷补登记,然后凭补登记文件到银行办理担保履约手续。外汇局在办理补登记前,应先移交外汇检查部门。
(二)内保外贷登记中的律师实务
1、在内保外贷登记业务中聘请专业跨境外汇业务律师的必要性
虽然有关内保外贷登记的审核,29号明文规定仅是作“程序性审核”,但实务过程中,基于外汇局一贯的严管、严控的工作风格,仍然是需要对内保外贷背后项目及资金的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做一定程度的实质审查。因此,对于提交的内保外贷的文件,是否能够满足外汇局的审核要求,就显得非常重要了,同时境外银行也一般需要境内担保机构提供境内律师的专业法律意见,以供其作为参考文件之一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因此,于担保人而言,聘请有经验的从事跨境融资业务的专业律师提供内保外贷的法律咨询及服务,对于顺利通过登记、达成跨境担保的交易目的具有重要的作用。
2、律师在内保外贷登记中的服务内容
根据跨境担保29号文结合本所律师的实务经验,我们将律师在内保外贷登记中的服务范围归纳如下:
(1)起草关于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
根据29号文配套操作指引的要求,内保外贷签约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应包含公司基本情况、已办理且未了结的各项跨境担保余额、本次担保交易内容要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内容,另外,如有共同担保人的,也需要予以说明。其中,有关担保交易要点,需要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交易的商业合理性,如果借款人和担保人存在关联关系的,则需要重点加以说明,一般更容易获得通过。
(2)对债务人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根据29号文的要求,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对担保人应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同时,针对物权担保的外汇管理,29号文第21条规定:“外汇局不对担保当事各方设定担保物权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担保当事各方应自行确认担保合同内容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此部分工作是作为外汇局依据真实性、合规性原则对担保文件进行审查的重点内容,也是律师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需要深入理解外汇局对于交易合法性、真实性的关注要点,切实把握审查重点。
(3)协助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手续以及物权担保的抵押手续
根据29号文的要求,非银行机构的担保人,需要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因此对于办理登记的时间有较高的要求,程序亦较银行而言更为复杂,同时在提交登记文件后,外汇局往往会对登记文件提出审核和修改的要求,对于一般的企业机构而言,此项工作对经验和专业度要求太高,最好要有专业的律师与之对接和沟通,能够很大程度上提高成功率和工作效率。
(4)根据境外银行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笔者经办的项目经验,在办理内保外贷登记后,境外银行一般会要求境内律师对内保外贷手续的完备性及发生担保履约时的担保物权的可执行性发生明确的法律意见,作为境外银行发放贷款的一项条件之一,且境外银行一般需要律师出具英文的法律意见,因此,这也是一项较为重要同时对律师经验和专业度要求较高的工作,需要专业的涉外律师方能胜任。
(5)对跨境担保和融资的方案提供其他咨询和法律建议
内保外贷作为一项跨境融资的重要渠道,其运用一般都是基于境外投资、境外并购等融资需求而搭建的融资架构,但不同的交易模式和交易目标对于跨境融资的方式往往不同,同时,随着交易结构的复杂程度,往往需要综合运用内保外贷及其他交易通道如融资租赁公司来设计融资模式,在此意义上,专业的跨境融资律师能够在深刻理解交易背景和交易目的情况下,就交易方案和架构提供切实有效的建议,以实现最大程度维护客户利益,规避交易风险的情况下达成交易目标。
综上而言,随着内保外贷在跨境融资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在内保外贷为代表的跨境融资中律师的角色和地位也将越来越重要,绝不仅仅局限于文书起草和审核,而是在可以在整个交易架构的设计、交易谈判、交易文件的制作、跨境担保登记程序的落实和对接各交易主体等方面发挥全方位的作用,实际上跨境融资法律服务亦越来越倡导全程法律服务的模式和理念,从而为客户的交易提供全程保驾护航发挥重大作用。
作者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领域为外商投资、跨境并购、境外上市、私募基金。联系方式:电话:0755-83025555;Email:houlujun@huashan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