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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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文《质押挖矿类传销案研究(一):骗取财物到底能否认定?)
返利依据到底是什么?
在是否构成团队计酬式传销模式的讨论中,最核心的问题有三点,第一,是否以销售商品为目的还是以骗取财物为目的?其次,则是计酬依据到底是根据拉人头的数量,还是根据销售业绩;第三,则是看返利来源,到底是来自用户缴纳的入门费(即是否拆东墙补西墙),还是从其他来源获得。
第一,是否以销售商品为目的还是以骗取财物为目的?
对于问题一中是否以骗取财物为目的,前文已经做了详细讨论。如果一个平台是打着质押挖矿的幌子,虚拟币随存随取的幌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际上是开展的骗取他人虚拟财产的活动,比如平台根本就是一个拆东墙补西墙的资金池或者虚拟币池,发行方或者组织者实际可以真实控制用户质押或存储的虚拟币等虚拟资产,并真实的非法占有,则应该定性为诈骗罪或者集资诈骗罪,如果存在层级性返利的金字塔结构,结合这种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的行为,则同时构成集资诈骗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择一重罪处罚。
但如果,项目方并没有骗取他人或者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笔者认为
接上文《质押挖矿类传销案研究(一):骗取财物到底能否认定?)
返利依据到底是什么?
在是否构成团队计酬式传销模式的讨论中,最核心的问题有三点,第一,是否以销售商品为目的还是以骗取财物为目的?其次,则是计酬依据到底是根据拉人头的数量,还是根据销售业绩;第三,则是看返利来源,到底是来自用户缴纳的入门费(即是否拆东墙补西墙),还是从其他来源获得。
第一,是否以销售商品为目的还是以骗取财物为目的?
对于问题一中是否以骗取财物为目的,前文已经做了详细讨论。如果一个平台是打着质押挖矿的幌子,虚拟币随存随取的幌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际上是开展的骗取他人虚拟财产的活动,比如平台根本就是一个拆东墙补西墙的资金池或者虚拟币池,发行方或者组织者实际可以真实控制用户质押或存储的虚拟币等虚拟资产,并真实的非法占有,则应该定性为诈骗罪或者集资诈骗罪,如果存在层级性返利的金字塔结构,结合这种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的行为,则同时构成集资诈骗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择一重罪处罚。
但如果,项目方并没有骗取他人或者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笔者认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