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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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将“自洗钱”增加为洗钱犯罪情形中的一种,所谓自洗钱,是指行为人在自己实施相关上游犯罪后,对于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进行“自洗”,使犯罪所得变脏为净的行为。“自洗钱”是相较于“他洗钱”而言的,此前的洗钱犯罪,都是“他洗钱”,即犯罪嫌疑人帮助他人进行洗钱行为,一般是专门洗钱团队,比如跑分团队,地下钱庄,都属于典型的洗钱功能的团队。
刑法修正案(十一)列举了五种洗钱罪的行为模式:(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1.提出疑问:将集资诈骗等金融犯罪所骗得的资金变现,是不是就是一定构成自洗钱?
由于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犯罪进行了修改,增加了自洗钱的内容,因此,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针对行为人把集资诈骗的资金、财物进行转换、转移定性为自洗钱的行为,特别是在以虚拟货币为骗取对象的案件中,比如张三集资诈骗的财物是1万个比特币,然后将部分比特币变现成人民币,这种行为,有可能被指控自洗钱。
当然,这只是被指控,是否能被认定?关键不能忽视一个重要事实,即,变现可能客观上符合自洗钱的特征,比如符合“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即将比特币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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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将“自洗钱”增加为洗钱犯罪情形中的一种,所谓自洗钱,是指行为人在自己实施相关上游犯罪后,对于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进行“自洗”,使犯罪所得变脏为净的行为。“自洗钱”是相较于“他洗钱”而言的,此前的洗钱犯罪,都是“他洗钱”,即犯罪嫌疑人帮助他人进行洗钱行为,一般是专门洗钱团队,比如跑分团队,地下钱庄,都属于典型的洗钱功能的团队。
刑法修正案(十一)列举了五种洗钱罪的行为模式:(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1.提出疑问:将集资诈骗等金融犯罪所骗得的资金变现,是不是就是一定构成自洗钱?
由于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犯罪进行了修改,增加了自洗钱的内容,因此,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针对行为人把集资诈骗的资金、财物进行转换、转移定性为自洗钱的行为,特别是在以虚拟货币为骗取对象的案件中,比如张三集资诈骗的财物是1万个比特币,然后将部分比特币变现成人民币,这种行为,有可能被指控自洗钱。
当然,这只是被指控,是否能被认定?关键不能忽视一个重要事实,即,变现可能客观上符合自洗钱的特征,比如符合“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即将比特币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