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新州一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州高新开发区电车路10号111号楼19层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007551019Q。
法定代表人:李霞。
河南有心路桥有限公司(以下称:有心公司)起诉答辩人向其支付工程款672840元及利息(以672840元为基数,2012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起诉的事实与理由:2011年3月13日,原被告签订《工程协议书》,约定:原告负责被告承包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大街道路工程的铺筑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组织人力、物力进场施工,并按照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的约定付款。2012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项目负责人刘山核算了エ程款,并由刘山以及被告公司的名义共同向原告出具了《欠款证明》,承诺该欠款由刘山与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刘山去世,其长子刘长代理其处理该笔欠款,后刘长也去世。2018年2月,原告向被告发送《催告函》,催要该笔欠款,但被告拒不支付。
针对有心公司起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意见如下:
一、据有心公司的诉状及举证:《欠款证明》的时间为2012年1月30日,在其后长达近六年的时间内并未向答辩人主张过工程款,且有心公司仅于
答辩人:新州一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州高新开发区电车路10号111号楼19层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007551019Q。
法定代表人:李霞。
河南有心路桥有限公司(以下称:有心公司)起诉答辩人向其支付工程款672840元及利息(以672840元为基数,2012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起诉的事实与理由:2011年3月13日,原被告签订《工程协议书》,约定:原告负责被告承包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大街道路工程的铺筑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组织人力、物力进场施工,并按照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的约定付款。2012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项目负责人刘山核算了エ程款,并由刘山以及被告公司的名义共同向原告出具了《欠款证明》,承诺该欠款由刘山与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刘山去世,其长子刘长代理其处理该笔欠款,后刘长也去世。2018年2月,原告向被告发送《催告函》,催要该笔欠款,但被告拒不支付。
针对有心公司起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意见如下:
一、据有心公司的诉状及举证:《欠款证明》的时间为2012年1月30日,在其后长达近六年的时间内并未向答辩人主张过工程款,且有心公司仅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