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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购买团体意外险,员工受伤后起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证据目录

2026-01-08 21:25阅读:
证据目录
一、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两份)及附件(含保险单、保险层级信息表、团体人身保险清单等)
证明: 1.原告与被告存在合法有效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关系;
2.合同明确约定P0512附加意外医疗保险、P0610附加现金补贴的保障范围、赔付标准(扣100元免赔后100%赔付、每份 “旺业福套餐 B(河南)” 包含 “P0610 附加现金补贴 10 份”,10份则住院现金补贴100元/天)。
3.团体人身保险清单明确原告职业类别为“碳素石墨加工工”,与事故发生时职业一致。
二、《诊断证明书》、住院病案(含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医嘱单、DR诊断报告单等)
证明:1.原告于2024年12月22日在工作期间因除尘器绞伤右手,诊断为“多手指完全切断(右中、环指)”,属于案涉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
2.原告因意外事故受伤后,于2024年12月22日至12月30日住院治疗8天,行“皮肤和皮下坏死组织切除清创术+手带蒂皮瓣移植术”,治疗过程真实、合理。
三、郑州四六〇医院医疗费用发票(金额:25287.59元)
证明:1.原告因本次意外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用25287.59元。
2.医疗费用的具体构成(含手术费、药品费、护理费等),费用支出真实、合理,符合“意外事故导致的合理医疗费用”约定。
四、河南同一司法鉴定中心 鉴定费发票 与《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明:1.原告为查明意外伤残损失程度,向司法鉴定机构交纳鉴定费700元,该费用属于“必要、合理费用”,依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应由被告承担。
2.原告已履行“查明损失程度”的必要义务,鉴定程序合法、机构具备资质;虽未构成伤残,但不影响鉴定费的合理性,同时佐证原告伤情的客观情况。
五、理赔拒付通知
证明:原告在意外事故发生后及时向被告报案,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赔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住院现金补贴等费用,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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