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王五,女,汉族,0年0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山州市山水区王城办事处刘庄0号。公民身份号码:014.
被上诉人李三,男,汉族,0年2月日出生,河南省山州市山水区王城办事处刘庄0号。公民身份号码:40200270.
一审被告山州市新区王城办事处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山州市新区南路与北路交叉口。
负责人刘松,村主任。
上诉人不服山州山水区人民法院(7)山1民初8476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认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王管理、民主监督。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益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本案中,原告2017年1月9日前均收到被告村委会发放的福利待遇,而2017年1月9日被告村委会以村委会决议离婚不离家的夫妻,男方再婚两个妻子只照顾一个妻子为由将原告诉请15000元发放至被告永梦珂账户,本院认为原告是否能够享有村民福利待遇,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如认为被告的上述决议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通过合法途径另行主张权利,故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上诉人不服该裁定,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 依法撤销山州山水区人民法院(7)山1民初84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指令山州山水区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二、 一审二审的 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第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一)上诉人因结婚将户口迁至山州市山水区王城办事处刘庄0号,后自被上诉人李三父亲刘民与村委会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始,上诉人一直享有村委会发放的福利待遇,且至7年月日前,上诉人也实际收到相应福利款项;
(二
上诉人王五,女,汉族,0年0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山州市山水区王城办事处刘庄0号。公民身份号码:014.
被上诉人李三,男,汉族,0年2月日出生,河南省山州市山水区王城办事处刘庄0号。公民身份号码:40200270.
一审被告山州市新区王城办事处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山州市新区南路与北路交叉口。
负责人刘松,村主任。
上诉人不服山州山水区人民法院(7)山1民初8476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认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王管理、民主监督。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益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本案中,原告2017年1月9日前均收到被告村委会发放的福利待遇,而2017年1月9日被告村委会以村委会决议离婚不离家的夫妻,男方再婚两个妻子只照顾一个妻子为由将原告诉请15000元发放至被告永梦珂账户,本院认为原告是否能够享有村民福利待遇,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如认为被告的上述决议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通过合法途径另行主张权利,故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上诉人不服该裁定,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 依法撤销山州山水区人民法院(7)山1民初84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指令山州山水区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二、 一审二审的 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第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一)上诉人因结婚将户口迁至山州市山水区王城办事处刘庄0号,后自被上诉人李三父亲刘民与村委会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始,上诉人一直享有村委会发放的福利待遇,且至7年月日前,上诉人也实际收到相应福利款项;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