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答辩状
答辩人王宁,女,汉族,1990年10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华州市山水区山城办事处西王庄72号。公民身份号码:41002921.
关于答辩人与王毛、田王一等侵权纠纷一案,王毛、田王一不服华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山1民初252号一审判决,而提出上诉,王毛、田王一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王宁的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王毛系根据南王庄村民委员会制定的村规民约获取涉案房屋,没有侵犯王宁的合法权益;二、王宁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取的南王庄村民待遇可视为王毛对于其作为家庭成员时的权利赠予,现王毛已经撤销了该赠予;三、拆迁协议为拆迁时拟定的协议,对安置房及村民福利待遇的约定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与村委会制定的村规民约存在冲突时,明显应该按照村规民约处理;四、南王庄村委会就安置房分配问题已经制定了“三榜”制度,也公示了寻求救济的时间及方式;五、一审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当为南王庄村委会;六、安置房分配也属于南王庄村民的“村民待遇”,关于王宁是否享有该待遇,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七、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房屋价值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八、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王毛承担的案件受理费过高。
答辩人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应维持原判,理由简要如下:
一、王宁系南王庄村有效拆迁安置人员,并签订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其依法应当享有拆迁安置权益,该安置权益的获得当然不是基于王毛的权利赠与,一审法院认定王宁作为拆迁时的家庭成员,应当享有因拆迁获得安置房的权利,该认定正确。
2012年5月14日,王宁与被告王毛登记结婚,2012年5月15日,王宁将户口迁至被告所在的华州市山水区山城办事处西王庄72号。此后,被告王毛父亲王年与华州市华东新区山城办事处南王庄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山城办事处南王庄村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王宁与儿子王虎均系被安置人员,享有村民待遇。该拆迁安置协议真实有效,已经对王宁所享
答辩人王宁,女,汉族,1990年10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华州市山水区山城办事处西王庄72号。公民身份号码:41002921.
关于答辩人与王毛、田王一等侵权纠纷一案,王毛、田王一不服华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山1民初252号一审判决,而提出上诉,王毛、田王一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王宁的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王毛系根据南王庄村民委员会制定的村规民约获取涉案房屋,没有侵犯王宁的合法权益;二、王宁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取的南王庄村民待遇可视为王毛对于其作为家庭成员时的权利赠予,现王毛已经撤销了该赠予;三、拆迁协议为拆迁时拟定的协议,对安置房及村民福利待遇的约定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与村委会制定的村规民约存在冲突时,明显应该按照村规民约处理;四、南王庄村委会就安置房分配问题已经制定了“三榜”制度,也公示了寻求救济的时间及方式;五、一审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当为南王庄村委会;六、安置房分配也属于南王庄村民的“村民待遇”,关于王宁是否享有该待遇,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七、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房屋价值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八、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王毛承担的案件受理费过高。
答辩人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应维持原判,理由简要如下:
一、王宁系南王庄村有效拆迁安置人员,并签订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其依法应当享有拆迁安置权益,该安置权益的获得当然不是基于王毛的权利赠与,一审法院认定王宁作为拆迁时的家庭成员,应当享有因拆迁获得安置房的权利,该认定正确。
2012年5月14日,王宁与被告王毛登记结婚,2012年5月15日,王宁将户口迁至被告所在的华州市山水区山城办事处西王庄72号。此后,被告王毛父亲王年与华州市华东新区山城办事处南王庄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山城办事处南王庄村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王宁与儿子王虎均系被安置人员,享有村民待遇。该拆迁安置协议真实有效,已经对王宁所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