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原告王五,男,汉族,1961年1月8日出生,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土默特旗王巷1号,身份证号:150221196668,1853(代).
被告王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王旗龚王大楼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02 。
法定代表人:王慧,任局长。
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王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王五等3人退休事
宜重新审批的批复》;
2.依法确认被告取消原告视同缴费年限的行政行为违法无效;
3.判令被告立即恢复原告原有退休养老待遇,并按照原有退休养老待遇
向原告发放2023年3月至今的养老金;
4.依法审查内劳险字【1998】13号、内劳人险字【85】第8号、劳社厅函【2003】315号、内人社发【2020】60号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5.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1979年8月开始参加工作,2021年11月原告正常退
原告王五,男,汉族,1961年1月8日出生,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土默特旗王巷1号,身份证号:150221196668,1853(代).
被告王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王旗龚王大楼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02 。
法定代表人:王慧,任局长。
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王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王五等3人退休事
宜重新审批的批复》;
2.依法确认被告取消原告视同缴费年限的行政行为违法无效;
3.判令被告立即恢复原告原有退休养老待遇,并按照原有退休养老待遇
向原告发放2023年3月至今的养老金;
4.依法审查内劳险字【1998】13号、内劳人险字【85】第8号、劳社厅函【2003】315号、内人社发【2020】60号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5.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1979年8月开始参加工作,2021年11月原告正常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