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
—— 李三
尊敬的审判长:
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李三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李三与湖南可新工艺有限公司(可新公司)、开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开玉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李三的代理人,代理人庭前听取了委托人的意见,并参加了庭审,现就本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重申下我方的答辩意见,首先,李三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李三系合同的相对人,不是合同的主体。根据原告提供的发票,可以认定,合同的相对主体是开玉公司和原告。其次,李三既不是名义上合法的涉案项目施工人,也不是涉案项目的实际施工人。
二、本案原告及被告开玉公司基于雷州山生置业有限公司(山生公司)和开玉公司、李三之间的《协议书》要求李三承担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不能仅凭《协议书》得出实际施工人。
根据《协议书》可以看出,涉案项目开玉公司总包且实施一段时间后退场,山生公司、开玉公司、湖南开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克公司)协商(开克公司给李三出具的委托书和情况说明),涉案项目由开克公司继续施工,但开玉公司具备相应资质且就本项目已经在相关部门备案登记,为了方便施工,三方公司决定不再进行变更,继续以开玉公司的名义施工,但必须通过内部承包的方式,由个人挂靠承包涉案项目,因此,李三作为开克公司的员工,以内部承包的名义挂靠开玉公司与开玉公司及山生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在签订《协议书》之前,开玉公司和李三之间还签订了一份《州玉城五号院总包项目施工承包责任协议书》。这是涉案项目的一个承包、挂靠、分包、转包实际情况,是认定本案事实关系的基础。
其次,《协议书》违法法律规定,属无效协议。
根据《建筑法》第2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三方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再者,实际施工人的认定,不能仅仅依据所谓的书面协议,更何况是无效的协议,而应提供更充分的证据(围绕人、财、料等)。
根据《湖南省高院关于实际施工人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实际施工人
—— 李三
尊敬的审判长:
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李三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李三与湖南可新工艺有限公司(可新公司)、开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开玉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李三的代理人,代理人庭前听取了委托人的意见,并参加了庭审,现就本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重申下我方的答辩意见,首先,李三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李三系合同的相对人,不是合同的主体。根据原告提供的发票,可以认定,合同的相对主体是开玉公司和原告。其次,李三既不是名义上合法的涉案项目施工人,也不是涉案项目的实际施工人。
二、本案原告及被告开玉公司基于雷州山生置业有限公司(山生公司)和开玉公司、李三之间的《协议书》要求李三承担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不能仅凭《协议书》得出实际施工人。
根据《协议书》可以看出,涉案项目开玉公司总包且实施一段时间后退场,山生公司、开玉公司、湖南开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克公司)协商(开克公司给李三出具的委托书和情况说明),涉案项目由开克公司继续施工,但开玉公司具备相应资质且就本项目已经在相关部门备案登记,为了方便施工,三方公司决定不再进行变更,继续以开玉公司的名义施工,但必须通过内部承包的方式,由个人挂靠承包涉案项目,因此,李三作为开克公司的员工,以内部承包的名义挂靠开玉公司与开玉公司及山生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在签订《协议书》之前,开玉公司和李三之间还签订了一份《州玉城五号院总包项目施工承包责任协议书》。这是涉案项目的一个承包、挂靠、分包、转包实际情况,是认定本案事实关系的基础。
其次,《协议书》违法法律规定,属无效协议。
根据《建筑法》第2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三方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再者,实际施工人的认定,不能仅仅依据所谓的书面协议,更何况是无效的协议,而应提供更充分的证据(围绕人、财、料等)。
根据《湖南省高院关于实际施工人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实际施工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