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拘留申请书
申请人李三,男,汉族,1981年4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天玉路3号院3号楼3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000000005,手机号:1451
申请人张思,男,汉族,1982年6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上呈县百三乡百集130号,公民身份号码:4120000005
被申请人王囊,男,汉族,1982年6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务阳县科纳乡百个130号,公民身份号码:41200000666
申请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囊司法拘留。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贵院已执行受理,案号为:(2023)豫 0083执 46000 号。而被执行人却未主动履行相应生效法律文书所判定的义务,致至今未执行到位,且在执行过程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并未积极与法院联系,未如实报告财产等。
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九条等规定,特申请贵院依法对被申请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此致
郑州市山水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附: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
申请人李三,男,汉族,1981年4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天玉路3号院3号楼3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000000005,手机号:1451
申请人张思,男,汉族,1982年6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上呈县百三乡百集130号,公民身份号码:4120000005
被申请人王囊,男,汉族,1982年6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务阳县科纳乡百个130号,公民身份号码:41200000666
申请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囊司法拘留。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贵院已执行受理,案号为:(2023)豫 0083执 46000 号。而被执行人却未主动履行相应生效法律文书所判定的义务,致至今未执行到位,且在执行过程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并未积极与法院联系,未如实报告财产等。
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九条等规定,特申请贵院依法对被申请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此致
郑州市山水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附: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