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目录
一、客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企业档案基本信息、客乡县丰里燃气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打印件一份
证明:张三、李四、王五现已是客乡县丰里燃气有限公司的股东,相应股东信息早已于2023年5月30日登记变更,三人依法已享有公司股权,已完全具有返还股权的现实可能性,一审判决依据的基本事实已发生改变。
举证人:
民法典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故被上诉人负有应当告知义务却故意欺骗隐瞒,该情形构成欺诈.
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代理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张三、李四、王五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与被上诉人卢可、洛克、过孔乐、孔来、海任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详细阅卷,并出庭参加庭审,现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通过二审庭审,双方均无争议的事实为:1、两消防意见书于2022年12月被认定为虚假文书;2、丰里公司不能经营;3、上诉人为丰里公司股东;4、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了202万元;5、(2022)丰12民初6867号民事判决与本案有紧密关联,且已生效。
二、通过二审举证的企业档案可知:三上诉人已登记为丰里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
一、客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企业档案基本信息、客乡县丰里燃气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打印件一份
证明:张三、李四、王五现已是客乡县丰里燃气有限公司的股东,相应股东信息早已于2023年5月30日登记变更,三人依法已享有公司股权,已完全具有返还股权的现实可能性,一审判决依据的基本事实已发生改变。
举证人:
民法典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故被上诉人负有应当告知义务却故意欺骗隐瞒,该情形构成欺诈.
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代理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张三、李四、王五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与被上诉人卢可、洛克、过孔乐、孔来、海任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详细阅卷,并出庭参加庭审,现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通过二审庭审,双方均无争议的事实为:1、两消防意见书于2022年12月被认定为虚假文书;2、丰里公司不能经营;3、上诉人为丰里公司股东;4、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了202万元;5、(2022)丰12民初6867号民事判决与本案有紧密关联,且已生效。
二、通过二审举证的企业档案可知:三上诉人已登记为丰里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