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答辩状
答辩人刘挥,男,汉族,1967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王权县楚王镇东村6号,身份证号410000105005。
关于答辩人与再审申请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再审称,
王权宏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认为刘挥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该鉴定意见出具日期早于法院对本案立案时间,其已对鉴定-1-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并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原审法院未准许属于程序违法,依据该鉴定意见认定刘挥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其已向王权县司法局投诉该鉴定机构,王权县司法局已受理并向其出具了《投诉受理通知书》。
在二审审理程序中上诉人郭一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与法律援助中心给被上诉人刘挥指派的诉讼代理人同为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违反法律规定。
刘挥院外购药费用显示购药者名字为侯祉伊且所购药品与医院门诊病历记载时间差异较大,不能证明与伤者伤情的关联性,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郭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九项的规定,对本案申请再审。
答辩人针对其再审申请,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合法,再审申请应予驳回,理由如下:
一、原审法院先后委托了三家鉴定机构,结合本案中的多次庭审、充分地举证质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双重参与充分发表意见,显然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
首先,法院在诉讼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法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庭审活动具有组织、指挥的职责,已就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事项先后委托了三家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予以鉴定,出具鉴定意见的机构和人员均具有相应资质,且双方当事人均参与了整个过程,均让双方充分表达了各自意见,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
其次,再审申请人关于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理由不属于《民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
1、再审申请人在原一审所提交的书面鉴定申请书中,所申请的事项为: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左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形成机制与骨折对位对线欠佳
答辩人刘挥,男,汉族,1967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王权县楚王镇东村6号,身份证号410000105005。
关于答辩人与再审申请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再审称,
王权宏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认为刘挥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该鉴定意见出具日期早于法院对本案立案时间,其已对鉴定-1-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并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原审法院未准许属于程序违法,依据该鉴定意见认定刘挥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其已向王权县司法局投诉该鉴定机构,王权县司法局已受理并向其出具了《投诉受理通知书》。
在二审审理程序中上诉人郭一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与法律援助中心给被上诉人刘挥指派的诉讼代理人同为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违反法律规定。
刘挥院外购药费用显示购药者名字为侯祉伊且所购药品与医院门诊病历记载时间差异较大,不能证明与伤者伤情的关联性,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郭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九项的规定,对本案申请再审。
答辩人针对其再审申请,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合法,再审申请应予驳回,理由如下:
一、原审法院先后委托了三家鉴定机构,结合本案中的多次庭审、充分地举证质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双重参与充分发表意见,显然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
首先,法院在诉讼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法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庭审活动具有组织、指挥的职责,已就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事项先后委托了三家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予以鉴定,出具鉴定意见的机构和人员均具有相应资质,且双方当事人均参与了整个过程,均让双方充分表达了各自意见,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
其次,再审申请人关于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理由不属于《民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
1、再审申请人在原一审所提交的书面鉴定申请书中,所申请的事项为: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左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形成机制与骨折对位对线欠佳
